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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20年前做过开颅手术,晚年频发癫痫,却在去世前两个月留下打印遗嘱:“房子全给现任妻子。”
五个兄弟联手质疑:“他神志不清,签字是模仿的!”
法院最终判决:妻子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关键在于遗嘱形式合规、无人举证推翻。
2005年,58岁的李女士与62岁的赵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女士带着12岁的儿子李某1一同生活,赵先生则有一子赵某1及四个兄弟。
2008年,赵先生与甲村委会签订合同,以5万元购得一套位于房山的回迁房——后来被称为一号房屋。房屋交付后,李女士一家便在此居住至今。
2017年3月5日,赵先生在两位无利害关系人蔡某、马某见证下,订立一份打印遗嘱:
“我因20年前开颅手术,近年有癫痫后遗症,一直由妻子李女士照顾。若我意外离世,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一号房屋和十渡老房,全部归李女士所有。”
遗嘱落款处有赵先生亲笔签名,两位见证人亦签字捺印。其中一位见证人马某出庭作证,确认赵先生当时意识清醒、表达自愿。
2017年5月1日,赵先生在家中突发意外去世。此后,赵某1曾起诉要求继承房产,但看到遗嘱后主动撤诉。然而,2023年,赵某1联合四位叔叔赵某2至赵某5再次提出异议,坚决反对李女士独占房屋。
他们提出三大质疑:
父亲长期患癫痫,不具备立遗嘱行为能力;
遗嘱为打印件,无视频佐证,签字疑似模仿;
房屋未办房产证,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面对压力,李女士坚持:丈夫生前清醒,遗嘱真实有效,且自己尽了全部扶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及无证房屋如何处理。
关于遗嘱效力,法院指出:虽然遗嘱为打印形式,但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亲签姓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赵家兄弟虽质疑真实性,却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医疗记录证明赵先生无行为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关于房屋性质,法院认定:一号房屋虽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系赵先生与李女士婚姻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依有效遗嘱由李女士继承。
鉴于房屋暂无法确权,法院依法判决:李女士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未来如房屋合法化或拆迁,相关权益可另行主张。
这起案件传递两个重要信号:
第一,患病不等于无行为能力,只要能表达真实意愿,遗嘱即可能有效;
第二,无房产证≠无权利,法院可通过“居住使用权”保障实际居住人权益。
作为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的律师,我们建议:
为高龄或患病老人立遗嘱,务必选择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并保留过程证据;
即使房屋无证,也应通过诉讼固定居住权益,避免被强行清退;
对方质疑遗嘱效力时,若你不申请鉴定,法院通常采信现有证据。
法律保护真实意愿,也尊重事实居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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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