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空置三年,共有人能要求分割吗?北京房产诉讼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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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北京某老城区,有一套106平米的“一号房屋”,是重点小学的学区房。这套房,曾是一家人的港湾,如今却成了法庭上的争议的焦点。

王老太太有三个女儿:大女儿王某1、二女儿王某、小女儿王某2(已故)。小女儿王某2与丈夫李某育有一女李某1。多年前,一家人共同出资购得一号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王老太太占30/48,王某和王某1各占6/48,李某占4/48,外孙女李某1占2/48。

2018年,王老太太去世。二女儿王某作为主要赡养人,提起继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王老太太的30/48份额由王某一人继承——至此,王某共持有36/48(即75%)产权,成为最大份额共有人。

但房子一直空置。原来,李某声称自己从结婚起就住在这套房里,直到2020年被“换锁赶出”。他坚称:“我女儿在国外,这房子是她童年回忆,也是我们一家的精神寄托!”他还拿出一份2010年的所谓“遗嘱”,说王老太太曾为他和女儿设立“居住权”。

王某多次协商分割房产未果,只好起诉: “我要房子,按市场价给其他人折价款。”  她参考周边成交价,暂估房屋价值1200万元,并表示有能力支付。

大女儿王某1同意分割,但认为房子值1300万以上;

李某则坚决反对:“我要房子!但我最多只按50万总价给钱!”——显然,他无力按市价补偿。

更戏剧性的是,李某另案起诉王某“换锁侵权”,要求恢复居住权,并以此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鉴定,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1571.57万元。三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

法院怎么判?

法官一锤定音:

1. 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除非事先约定不得分割——本案无此约定;

2. 李某虽主张“居住权”,但未依法登记,且民法典居住权不能对抗共有物分割;

3. 另案“排除妨碍”与本案无关,无需中止审理;

4. 李某自称要房却无力支付折价款,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王某持有75%份额,愿按评估价全额补偿其他共有人,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 王某向王某1支付约196万元;

● 向李某支付约131万元;

● 向李某1(公告送达)支付约65万元;

● 付清后,一号房屋归王某一人所有,其余人配合过户。

律师心得:

“很多人以为‘住得久就有权不分房’,但法律只看产权份额+分割意愿。

居住权必须书面合同+登记才生效,口头或遗嘱设立无效!

共有人说‘我要房子’却不肯按市价付款,法院不会支持。

最关键的是:持有超2/3份额的共有人,在愿意补偿的前提下,很可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这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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