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一封迟到了九年的通知
2021年秋,赵先生接到派出所电话:“您户口挂靠的那套房已经卖了,得尽快迁出。”
他愣在原地——那套位于石景山的老房子,是他从出生就住的地方,也是父亲赵老先生生前单位分的福利房。
可他从未听说房子要卖,更不知道373万元的售房款早已进了别人口袋。
赵老先生是甲公司职工,上世纪70年代分到一套平房(后称“一号房屋”)。1976年,他因病去世,没留遗嘱。妻子林老太太带着五个孩子继续居住。1995年,单位房改,平房换成楼房(即“二号房屋”),购房合同由林老太太签署,房产证也只写了她的名字。
但赵先生清楚记得:买房时,用的是父母双方的工龄——父亲25年,母亲20年。正是这些工龄,让总价打了折。
如今,房子没了,母亲也已于2012年离世。赵先生身患重疾,无劳动能力,生活拮据。他想不通:父亲虽早逝,可他的工龄换来了真金白银的优惠,这份权益,难道就这样蒸发了?
他决定起诉,要求分得120万元售房款。
二、谁的房子?谁的钱?
被告是四弟赵老四的遗孀钱女士和她的女儿钱小姐。她们态度坚决:
“房子是林老太太一个人买的,产权清晰。她2012年自愿过户给我丈夫,我们后来合法出售,手续齐全。赵先生既没出钱,也没照顾老人,凭什么分钱?”
而赵先生的二哥赵老二却站出来力挺弟弟:“当年分房,赵先生一直跟母亲住在一起!买房用的是父母两个人的工龄,这房子本就有父亲的一份!”
其他兄弟姐妹态度不一:有人沉默,有人说“听法院判”,还有已故大姐的子女也主张继承权——原来,大姐早年去世,她的孩子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祖父的份额。
争议焦点逐渐清晰:一套登记在健在配偶名下的房改房,若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是否构成遗产?
三、法官的答案:工龄对应的财产,属于遗产!
法院查明:1995年林老太太购买二号房屋时,确实使用了赵老先生25年的工龄。根据房改政策,工龄越长,房价越低。双方当庭确认——赵老先生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占整套房售价的15%。
按373万元计算,这部分就是55.95万元。
法院明确指出:
“虽然房屋登记在林老太太一人名下,但赵老先生的工龄优惠所转化的财产利益,应视为其遗产。该部分不因房屋后续过户或出售而灭失。”
于是,这55.95万元作为赵老先生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林老太太及五名子女——依法继承。
由于林老太太、大姐、四弟均已去世,他们的继承份额又通过代位继承、转继承分配给下一代。最终,七位在世继承人按比例分得款项。
赵先生作为亲生儿子,分得93,250元。
至于他主张的120万元?法院未支持。理由很明确:
房屋本身属林老太太个人财产;
户口在房内不等于拥有产权;
虽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充分证明“生活特殊困难需多分”。
四、律师手记:看不见的遗产,往往最值钱
作为代理律师,我常对客户说:房改房里,藏着两份财产——一份写在房产证上,一份藏在工龄折扣里。
很多人以为,只要房子写了母亲的名字,父亲一走,就与他无关了。但法律不这么看。国家允许夫妻工龄合并计算,本就是对婚姻共同体贡献的认可。
哪怕父亲去世几十年,只要购房时用了他的工龄,那份“隐形资产”就依然存在。即便房子已卖、产权已转,继承人仍有权追索对应售房款。
赵先生最终拿回九万余元,看似不多,却是法律对历史贡献的尊重。而更多家庭,正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在亲情撕裂后才发现: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份,早已无法追回。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
父母的老房被兄弟姐妹悄悄处置?
房本只写一人名字,但购房用了双方工龄?
自己长期照顾老人,却在分房时被排除在外?
别等房子卖了才想起查档案!
在此提醒客户:处理父母房产前,务必调取房改购房合同、工龄证明、付款凭证——这些泛黄的纸页,可能就是您应得权益的关键证据。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每一分付出,都不被遗忘;让每一份遗产,都得到公正分割。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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