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195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四名子女: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三套房屋: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二号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三号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2015年10月,王先生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三套房屋中属于王先生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其与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并主张自己应享有每套房屋60%的产权(即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再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
四名子女均提出异议:
王甲称二号房屋原系单位分配给他个人,购房只是“借名”,应归其所有;
王丙称父母曾口头承诺将三号房屋赠予他;
王乙、王丁则称母亲曾与父亲共同立有口头遗嘱,明确分配方案。
但各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号房屋:李女士享有60%份额,四子女各享有10%;
二号房屋:李女士享有60%份额,四子女各享有10%;
三号房屋:李女士享有60%份额,四子女各享有10%。
李女士胜诉。
三、法院说理要点
口头遗嘱无效:
被告主张存在口头遗嘱,但无法证明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权属以登记和购房事实为准:
二号房屋虽曾由单位安排王甲居住,但《房屋买卖契约》由李女士签署,购房款及手续费均由其支付,产权证亦登记在其名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号房屋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购买,即便曾口头表示“给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或书面赠与,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因无有效遗嘱,王先生的遗产(三套房屋各50%份额)由配偶及四名子女均等继承。李女士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0%,再继承遗产的1/5(即10%),合计60%。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证据意识与法律形式要件的把握:
口头承诺≠法律权利:家庭内部的“说好”若无书面协议或产权变更,难以对抗物权登记;
口头遗嘱极难成立:非临终危急状态下的“交代”,即使多人在场,也不构成有效遗嘱;
房改房权属清晰:使用夫妻工龄、以一方名义签约购房,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及时确权是关键:老人去世后,应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产权,避免长期搁置引发侵占或反悔。
作为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我们建议:早规划、留书面、重登记,方能真正守护家庭财富平稳传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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