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师:实际控制遗产却不还债?法院:必须配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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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21年8月,赵某(系其行业主管单位人员)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6%,承诺9月1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还将“一号房屋”产权证交予杨先生作抵押。杨先生当日转账94万元(预扣6万元利息)。后赵某仅支付4个月利息共24万元,未还本金。

2021年12月,赵某自杀身亡。杨先生遂将赵某的前妻郑女士、儿子赵小、父母赵父赵母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四被告均表示:不认识杨先生,对债务不知情;已明确放弃继承赵某遗产;且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郑女士强调,她与赵某已于2021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赵某,其他房产归她和孩子,赵某所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

经查,赵某名下确有“一号房屋”一套,目前由郑女士和赵小实际居住。赵某父母及儿子均已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杨先生对赵某享有748,253元本金及按LPR计算的利息债权;

该债权可在赵某遗产范围内受偿;

郑女士、赵小虽放弃继承,但因实际占有“一号房屋”(赵某遗产),须配合杨先生处分该房产以清偿债务;

驳回杨先生要求四被告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本金以实际出借为准,高息无效

预扣利息6万元不计入本金,实际借款为94万元;已付24万元利息中超出法定LPR四倍的部分(约19万元)依法冲抵本金。

继承人放弃继承,原则上不承担债务

赵父、赵母、赵小已合法放弃继承,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赵某债务。

但放弃继承≠可隐匿或占用遗产

郑女士与赵小虽放弃继承,却仍居住在赵某名下的“一号房屋”内,属于遗产实际控制人,依法负有配合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

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发生在离婚前夕,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郑女士未签字、不知情,故不构成共同债务。

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

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但在遗产已被他人实际控制时,实际控制人应先行配合清偿。

四、胜诉方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债务人死亡 + 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 + 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看似“无路可走”。

我们的策略是:

聚焦遗产本身而非继承人责任:不纠缠于“谁该还钱”,而是锁定“赵某是否有遗产可供执行”;

精准识别实际控制人:尽管郑女士离婚并放弃继承,但她和儿子仍住在“一号房屋”,构成事实上的遗产占有;

援引《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制度,主张实际控制人负有配合义务;

主动核算合法本息,避免因高息主张被全盘驳回。

最终,法院不仅确认债权金额,更判令实际控制人配合处置房产,为后续强制执行奠定坚实基础。此案表明: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只要房子还在他们手里,债主就有权追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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