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纠纷律师:赡养义务不止是“陪在身边”,远程照护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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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子:张大、张二、张三。李女士于2019年6月去世,张先生于2020年5月去世,二人均未立遗嘱。张先生生前为离休干部,收入较高;李女士亦有稳定退休金。二人晚年主要居住在张二名下的“一号房屋”内。

张先生去世后,其银行账户余额约48万余元,后续又转入工资、报销款等,合计可继承存款约66万余元。此外,单位发放抚恤金23万余元、丧葬费5000元。张二在父母去世后,分别向张三转账30万余元,向张大转账7.7万余元,并称该款为“丧葬费”,否认存在可继承遗产。

张大系肢体一级残疾,长期居住海外,但主张自己通过远程安排护工、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尽了赡养义务,要求依法继承三分之一遗产。张二则辩称:张大从未实际照顾父母,且张先生生前已将60万元赠与其用于购车及配偶治病,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自己与父母共同居住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甚至独占遗产。

张三表示尊重法院判决,认可收到30万元,愿依法处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张先生名下可继承遗产总额为662,489.46元;

张大、张三各继承198,746.84元,张二继承264,995.78元(因其尽主要赡养义务,适当多分);

抚恤金233,588.40元由三人均分,每人77,862.80元;

丧葬费18,054元,扣除单位发放的5000元后,剩余部分由三人各负担4351元;

张二已向张大支付77,862.80元(实为抚恤金),尚需补付194,395.84元;

张三多收部分款项,需返还张二27,948.87元;

驳回张大关于60万元转账属遗产的主张,亦驳回张二关于张大丧失继承权的抗辩。

注:本案涉及的“一号房屋”由张二持有产权,但因无证据证明系父母出资购买或赠与附条件,且非遗产标的,故未纳入分割范围。

三、法院说理要点

遗产范围以死亡时财产为准: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如60万元转账)若无相反证据,不视为遗产。

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三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

“多尽赡养义务”可多分:张二长期与父母同住、照料起居,法院酌情增加其份额。

残疾≠必然多分:张大虽残疾,但有退休金及公司股权,不符合“生活特殊困难”条件,不额外照顾。

未亲自陪护≠未尽赡养义务:远程安排照护、经济支持亦属赡养形式,不能因此剥夺继承权。

抚恤金非遗产,但可参照继承规则分配:三子女平等享有。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关键在于打破“必须同住才算赡养”的误区,并通过证据链证明其虽身在海外,仍持续履行赡养责任。同时,精准区分“遗产”“抚恤金”“丧葬费”三类财产性质,避免诉求泛化。最终,法院不仅确认张大的继承权,还判令对方补足差额,切实维护了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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