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孙与妻子王女士于196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老孙有一妹妹小孙,二人系亲兄妹。
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取得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现由王女士居住;
二号房屋,现由小孙居住。
2019年12月19日,老孙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明确:
“我名下的两套房屋及所有财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去世后由妹妹小孙一人继承。”
2021年5月,老孙去世。
小孙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哥哥在两套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并办理过户。
王女士坚决反对,称:
老孙立遗嘱时已患重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小孙早年口头放弃继承;
两套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也应法定继承。
此外,王女士还主张自己垫付了物业费、超标费等,要求从遗产中扣除。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 二号房屋归小孙所有,王女士协助过户;
✅ 一号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其向小孙支付相应折价款;
❌ 驳回“遗嘱无效”“放弃继承”等全部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