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判决后不行动?房子可能永远分不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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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张与妻子育有五名子女:四女一子。

夫妻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房改房,82.75㎡)。

2020年老张去世后,因继承纠纷,法院于2023年作出A号判决,确认:

四女中的三人(大姐、二姐、四妹)各占5/18份额;

三女和儿子各占1/12份额;

房屋登记为五人按份共有。

此后,大姐、二姐、四妹希望统一持有房屋,提出由三人共同向三女和儿子支付折价款,换取完整产权。

但三女和儿子拒绝,称:

“房价一直在涨,现在卖亏了”;

“他们年纪大,根本拿不出钱”;

“这案子不该叫‘共有物分割’,案由错了”。

协商无果,三人遂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

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439.14万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约1291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大姐、二姐、四妹三人共同所有,每人占1/3产权;

✅ 三人向三女、儿子各支付折价款365,842.43元;

✅ 三女、儿子须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 驳回“案由错误”“无支付能力”“房价波动”等全部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民法典》第303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无需证明“重大理由”,也无需全体同意;

本案无禁止分割约定,原告主张合法。

2. 分割方式以“不减损价值”为原则

房屋为整体住宅,实物分割不可行;

原告三人合计占15/18(83.3%),具备取得完整产权的合理性;

其主动承担折价义务,符合《民法典》第304条“折价补偿”规则。

3. “无支付能力”不是拒绝分割的理由

支付能力属于履行问题,不影响分割权利;

原告已申请评估、预交费用,表明履约诚意;

被告担忧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非阻却事由。

4. 案由正确:继承后即转为共有物分割

继承判决仅确定份额,未完成实物分割;

后续确权与分割,属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由准确。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把握诉讼阶段转换:继承确权完成后,立即启动共有物分割,避免长期共有僵局;

主动申请评估,锁定房屋价值:用专业报告打消“房价波动”借口;

强调份额优势与居住需求:三人合计超80%份额,且有实际使用意愿;

切割法律关系:明确本案不涉继承争议,仅解决“如何分房”,聚焦核心诉求。

重要提醒:

⚠️ 继承判决≠房子到手,还需完成分割或折价;

⚠️ 只要你是按份共有人,哪怕只占1%,也有权要求分割;

⚠️ 想保住房子?尽早联合多数份额共有人,主动提出折价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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