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杨与妻子林某于1971年再婚,双方各有子女。
二人于1986年共同购买一号房屋(51.6㎡),登记在老杨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双方工龄。
老杨于2008年去世,未留遗嘱;
其子小杨于2021年去世;
林某于2022年去世。
2013年,林某在某街道办事处,由两名执业律师见证,订立一份打印遗嘱,明确: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百年后由二女儿小林继承。”
遗嘱落款处有林某亲笔签名、捺印,代书人、见证人亦签字确认。
林某去世后,小林起诉要求继承整套房屋,并向其他五名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继子小丁反对,称:
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日期为打印、签字在后);
见证地点无打印设备,遗嘱系伪造;
自己对林某尽了赡养义务,应参与继承。
但小丁未申请对林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小林的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林某所立打印遗嘱合法有效;
✅ 一号房屋由小林一人继承;
✅ 小林向其他五名继承人各支付15万元折价款;
✅ 全体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 驳回小丁关于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的全部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打印遗嘱+律师见证,符合《民法典》要件即有效
虽为打印件,但有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全程见证;
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捺印;
律师出具《见证书》,程序规范;
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2. 质疑真实性但拒做鉴定,承担败诉后果
小丁质疑签名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法院实地调查增强遗嘱可信度
法官赴遗嘱签署地(街道办事处)核实;
工作人员证实该地曾提供法律咨询及见证服务;
与律师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4. 房改房使用双方工龄,属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时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使用了妻子工龄;
结合房改政策背景,视为夫妻共同出资,房屋为共同财产;
妻子有权处分自己50%份额。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提前固定“专业见证”证据:选择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出具规范《见证书》,大幅提升遗嘱可信度;
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两名律师到庭还原立遗嘱全过程,对抗“伪造”质疑;
配合法院调查:引导法官实地核查,打破“地点不符”谣言;
聚焦核心诉求:只要求确认遗嘱效力+房屋归属,不纠缠赡养争议,策略清晰高效。
重要提醒:
⚠️ 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签字;
⚠️ 质疑遗嘱真实性,务必申请笔迹鉴定,否则等于放弃抗辩;
⚠️ 房改房即使登记一人名下,使用配偶工龄即视为共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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