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赵与妻子周某育有三名子女。
老赵于2021年6月因癌症去世,未留遗嘱。
夫妻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通过司法拍卖购得,登记在老赵名下),以及多笔银行存款。
老赵去世后,周某:
从老赵账户分两次取出31万余元;
将老赵账户10万元转入自己名下;
收到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6.9万余元及亲友礼金3.1万余元;
声称儿子已偿还父母10万元借款,并称丧葬花费8.6万余元。
两名子女起诉,要求:
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分割存款、债权、丧葬结余等遗产。
母亲与弟弟辩称:钱已用于办丧事、给姐姐治病,不应再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老赵占1/2份额;
✅ 该1/2份额由配偶+三子女均等继承(各1/8);
✅ 母亲最终占房屋5/8,三子女各占1/8;
✅ 母亲从老赵账户转出的41万余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遗产;
✅ 10万元还款属夫妻共同债权,5万元为遗产;
✅ 丧葬费、礼金扣除有票据的合理支出后,剩余部分均分;
✅ 母亲向两名原告各支付10万元(8万存款+1万债权+1万丧葬结余);
❌ “给姐姐治病”等无证据或时间矛盾的支出主张,不予采信。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与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存款,原则上各占50%;
被继承人去世后,仅其50%份额作为遗产分割。
2. 配偶可多分,但不等于独占
因母亲与老赵共同生活、年事已高,酌情多分(房屋总份额5/8);
但其他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不可剥夺。
3. 大额资金转移需说明用途,否则推定为遗产
老赵去世后短期内转出41万元,母亲未能证明系老赵生前处分;
法院认定该款项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纳入遗产范围。
4. 还款、丧葬支出必须举证
主张“已还款”“已花销”,需提供转账记录、正规票据;
手写清单、无票支出、时间矛盾的陈述,一律不采信。
5. 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
扣除实际合理丧葬支出后,剩余部分由近亲属均分。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紧盯资金流向:抓住“去世后立即大额取现+转账”这一异常行为,主张仍属遗产;
切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先析产,再继承,避免被“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误导;
严审对方举证:对“还款”“治病”“高消费”等主张,坚持“谁主张谁举证”;
善用“共同生活≠多分全部”规则:承认母亲可多分,但守住子女基本份额。
重要提醒:
⚠️ 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能擅自处置全部财产;
⚠️ 去世后账户大额变动,可能被追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