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赵与前妻育有一女赵某1。
2000年起,老赵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1月正式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老赵于2023年4月病故,未留遗嘱。
老赵名下原有一套一号房屋,系其早年个人购买。
2023年3月1日,房屋由老赵单独所有变更为与王某共同共有;
2023年3月27日(去世前29天),双方签署《夫妻间不动产转让协议》,将房屋全部转移至王某名下,并完成登记。
老赵去世后,其女赵某1起诉,要求:
继承一号房屋50%产权;
分割银行存款、养老金、抚恤金等50%份额。
王某答辩称:
房屋系丈夫生前自愿赠与,已属其个人财产;
自己长期照顾患病丈夫,女儿极少探望,应多分遗产;
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墓地费、医疗费等合理支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王某单独所有,不作为遗产处理;
✅ 其他财产按6:4比例分配(王某60%,女儿40%);
✅ 王某无需就房屋向女儿支付任何折价款;
✅ 墓地费26,200元从丧葬费中按比例扣减;
❌ 驳回女儿关于房屋继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生前财产处分行为有效,排除继承
被继承人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愿签署《夫妻间不动产转让协议》;
不动产登记已完成,物权已发生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仅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已处分房产不再属于遗产。
2. 尽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多分遗产
证人(被继承人妹妹)证实:住院期间全程由王某陪护、办理手续;
女儿仅在父亲临终前被通知到场,未参与日常照料;
法院据此适用《民法典》第1130条,酌定王某分得60%遗产份额。
3. 抚恤金非遗产,但可参照处理
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诉累,法院按继承比例分配,保障王某作为主要扶养人的权益。
4. 合理支出获支持,不合理主张被驳回
墓地费因有票据且属必要丧葬支出,允许从抚恤金中扣减;
但“婚前转账”“高额医疗费返还”等缺乏充分证据,不予支持,避免过度扣减。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抓住“生前处分”这一决定性事实:强调过户发生在死亡前,且程序合法、意思真实;
用证人证言+生活细节证明“主要扶养”:不仅出钱,更出力、出时间,形成完整证据链;
区分“遗产”与“非遗产”:明确房屋已非遗产,引导法院聚焦可分配财产;
理性主张扣减项目:只提有票据、合情理的支出,增强可信度。
重要提醒(给再婚人士):
⚠️ 若希望房产由现任配偶继承,务必在生前完成过户或立遗嘱;
⚠️ 日常照料、陪诊、缴费等行为要留痕(如聊天记录、缴费凭证),关键时刻可作证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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