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给残疾儿子留份,法律认吗?北京继承纠纷律师:不认,必须保留必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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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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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文章:母亲留遗嘱把房给孙子,法院为何判无效?关键在这三点!

一、案情介绍

老王与妻子王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女王某1、次女王某2、儿子王某3。

老王于1992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

儿子王某3于2018年先于母亲去世,其与前妻宋某育有女儿王某4、儿子王某5(智力二级残疾);后与陈某再婚,育有一子王某6。

老王生前承租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套公房(即一号房屋)。1993年房改时,虽以老王名义签订购房协议,并使用其工龄享受优惠,但购房行为发生于老王去世之后,房款由家庭支付,房屋长期由王某及孙女王某4居住。

王某去世后,王某6持一份2018年的代书遗嘱称:“房子是我父亲出钱买的,百年后给孙子王某6,孙女王某4有居住权。”

同时,王某3生前也留有一份遗嘱,称“一号房屋归王某6,姐姐王某4有居住权”。

长女王某1遂起诉,请求对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并申请评估(房屋现值约316.6万元)。多名被告则主张应按遗嘱执行,房屋归王某6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驳回遗嘱继承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

✅ 确认一号房屋中仅“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老王的遗产,其余产权归王某所有;

✅ 王某所立代书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 王某3遗嘱中处分一号房屋的部分无效(因房屋非其财产),且未为残疾儿子王某5保留必要份额;

✅ 房屋按份共有,具体份额如下:

王某1(长女):30%

王某2(次女):30%

王某4(孙女):10%

王某6(孙子):10%

王某5(残疾孙子):18.65%(予以照顾)

宋某(王某3前妻):1.35%

❌ 驳回“房屋归王某6”“王某4享有居住权”等全部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代书遗嘱无效:立遗嘱人未亲笔签名

王某年事已高、不识字,遗嘱由他人代写,名字亦由代笔人书写,仅捺手印;

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签名,仅捺印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以捺印代替签名”,故该遗嘱无效。

2. 房屋权属认定:登记不等于所有权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已故老王名下,但购房行为发生于其去世一年后;

王某作为配偶,自始居住并主导房改购房,应视为实际购买人和所有权人;

老王的工龄优惠属于其个人财产性利益,仅该部分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继承。

3.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无效

王某3在遗嘱中处分“一号房屋”,但当时房屋属于其母亲王某所有;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相关条款自始无效;

同时,遗嘱未为智力残疾的儿子王某5保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对特殊困难继承人依法倾斜保护

王某5为二级智力残疾,无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

法院在均分基础上,额外增加其继承比例至18.65%,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

5. 居住权未设立,不予支持

因遗嘱无效,所谓“居住权”无法律基础;

且未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识别遗嘱形式缺陷:抓住“代签姓名+仅捺印”这一致命漏洞,援引司法解释彻底否定遗嘱效力;

厘清房改房真实权属:强调“购房时间在配偶去世后”,打破“登记即遗产”的常见误区;

主张必要份额保留:即使对方遗嘱部分有效,也因侵害残疾继承人权益而受限;

推动专业评估:及时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为份额分割提供客观依据。

重要提醒:

⚠️ 代书遗嘱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仅摁手印极易被认定无效;

⚠️ 房改房登记在亡夫名下,不等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

⚠️ 想绕过子女直接把房给孙辈?必须确保你有权处分,且不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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