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比遗嘱更管用?在农村是,北京房产律师:全家签字最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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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李与妻子共育三子女:长子李某1、女儿李某、次子李某2。

老李2023年去世,妻子2022年去世,未留公证遗嘱,但有家庭协议。

位于某村的一号院,1988年获批宅基地,户主为老李,家庭人口5人。

院内有北房两排,其中北数第一排五间为争议房产。

2017年,全家经法院调解达成《分家析产协议》(A号调解书):

第二排及南房归次子李某2;

第一排五间归老李个人所有。

2018年,全体家庭成员签署书面分家协议,明确:

东数第4、5间归女儿李某;

其余归长子李某1。

2023年,老李又与三子女签署《自建房遗嘱继承》,再次确认:

第4、5间由李某继承,可收租、参与拆迁分配。

女儿李某为城镇户口,婚后迁出本村;

次子李某2为本村农业户口,长期居住,主张:

“根据北京高院规定,城镇子女无权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最多拿折价款。”

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两间房屋归其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位于一号院北房北数第一排东数第四、第五间房屋归李某所有;

❌ 驳回被告“仅可分折价款”之抗辩;

✅ 确认城镇户籍子女可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继承;

自然资源部2020年明确: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房地一体”原则保护继承人权益

虽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继承房屋即获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受限使用);

继承人可居住、出租、获得拆迁补偿,仅不得翻建、扩建。

3. 北京高院第8条不适用于本案

该条款针对的是“已另行分得宅基地的子女再争父母房屋”的情形;

本案原告从未取得其他宅基地,且不具备申请资格,不属于限制对象。

4. 家庭协议+遗嘱构成完整意思表示

2017年法院调解、2018年分家协议、2023年遗嘱,三次确认房屋归属;

全体成员签字摁印,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应予尊重。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引用自然资源部2020年答复——打破“城镇户口不能继承”旧观念;

突出“未另分宅基地”事实——排除北京高院第8条适用;

用书面文件构建完整证据链——调解书+分家协议+遗嘱,形成闭环;

强调“房屋可继承”与“宅基地不可继承”的区分——这是法官采信的核心逻辑。

重要提醒:

⚠️ 农村继承不必恐慌“户口迁出”!只要房屋还在,且有家庭安排,权利可保全;

⚠️ 尽早签署书面分家或遗嘱——口头约定难举证,书面文件才有效;

⚠️ 城镇子女继承后虽不能翻建,但拆迁时仍可获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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