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由儿子打印、女儿录像,北京房产官司律师:利益冲突+形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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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赵与原配妻子于1950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赵某、赵某2)。

原配于1998年去世。

1999年,老赵与李女士再婚,双方均系再婚。

2001年,老赵作为军队退休干部,婚后以经济适用房方式购得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其婚前住房补贴,并重新申报配偶为李女士。

房屋登记在老赵名下。

2020年10月,老赵去世。

其子女持一份2020年1月打印遗嘱起诉,要求:

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50%;

李女士仅享有居住权。

该遗嘱内容称:“房屋系与原配共同财产,百年后归子女,李女士仅有居住权。”

李女士辩称:

房屋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遗嘱形式违法,应属无效;

老赵曾于2018年8月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薪金留给我养老”;

自己无收入、无医保、长期照顾老赵,应多分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赵某32%、赵某2 32%、李女士36%;

❌ 驳回原告“房屋全部归子女”之诉请;

✅ 2020年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 2018年自书遗嘱有效,存款债券归李女士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打印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

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打印全过程;

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遗嘱仅一页,一名见证人未签日期,且录像未体现见证人全程在场;

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应认定无效。

2. 录像不能替代合法遗嘱形式

录像属于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两名见证人出镜并表明身份+日期;

本案录像中无见证人影像或声音,无法证明其在场;

故录像仅能佐证签字行为,不能补正遗嘱效力。

3. 自书遗嘱只要形式合规即有效

李女士提交的2018年手写遗嘱,有签名、日期、手印,内容清晰;

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成为分配存款的关键依据。

4. 房屋性质:婚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

虽使用老赵婚前住房补贴,但签约、付款、入住均在婚后;

且重新申报配偶为李女士,视为对原安置权益的重新处分;

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赵占96%,李女士占4%(基于出资贡献);

再结合继承,最终李女士获36%份额。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攻击打印遗嘱的形式漏洞——见证人缺日期、未全程在场;

强调房屋婚后取得属性——打破“军产房=原配共有”误区;

突出当事人弱势地位——无收入、无医保、长期照料,争取法官倾斜

重要提醒:

⚠️ 打印遗嘱不是“打印出来签字就行”!必须全程见证+每页签名+日期齐全;

⚠️ 录像≠有效遗嘱!必须包含见证人身份信息;

⚠️ 再婚配偶对婚后所购房屋享有法定权益,不可被遗嘱随意剥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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