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李与王女士原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李某5、李某2、李某6、李某4、李某1。
二人于199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财产已分清”。
1999年,王女士与甲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约2.37万元。
购房时使用了老李40年工龄 + 王女士23年工龄。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老李与王女士曾共同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其中载明:“买房时老李出资3万元,再加工龄费和取暖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该协议由双方亲笔签名,成为证明老李实际参与购房的重要依据。
2022年,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
2021年,老李去世,未留遗嘱。
2023年,王女士在律师见证下立代书遗嘱,称:“一号房屋百年后由孙子李某3(李某6之子)单独继承。”
此前,王女士还曾办理过公证遗嘱,表示将房屋给李某6。
老李去世后,李某1、李某2起诉要求:
依法继承老李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
王女士及李某3辩称:
房屋是王女士离婚后个人购买,属其个人财产;
已有有效遗嘱,应按遗嘱执行;
老李生前由李某6照顾,其他子女未尽义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为老李与王女士共有财产,各占50%份额;
✅ 老李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五名子女均等继承(每人10%);
✅ 王女士占50%,五子女各占10%;
❌ 驳回王女士“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及“遗嘱处分全部房产”的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离婚后购房 ≠ 个人财产
虽然老李与王女士已离婚,但购房时明确使用了老李的40年工龄;
工龄折算属于政策性福利,具有财产价值,体现老李对购房的贡献;
双方在2017年签署的协议中亦确认老李有出资;
故房屋虽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仍属双方共有。
2.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
王女士所立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仅能处分其50%份额;
其试图通过遗嘱处分老李的50%份额,超出权限,无效;
老李未留遗嘱,其份额依法定继承处理。
3. “多尽赡养义务”需证据支持
被告主张李某6尽主要义务,
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如陪护记录、医疗支出、同住证明等),
法院依法按均等原则分割遗产。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抓住“工龄使用”这一核心事实——这是认定房改房共有的关键依据;
提交2017年双方签字的协议,佐证老李实际出资,形成证据闭环;
强调“登记不等于所有权”——尤其在房改房中,工龄、出资、政策因素优先于产权登记;
瓦解对方“遗嘱万能”误区——明确告知: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重要提醒:
⚠️ 房改房分割,工龄是“隐形产权”!即使离婚、即使只写一人名字,只要用了对方工龄,就可能共有;
⚠️ 遗嘱不是万能!只能处分自己份额,无权处置配偶或他人权益;
⚠️ 主张“多分”必须留痕!日常照顾、医疗陪护、费用支付等,务必保留记录。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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