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孙夫妇(孙先生与周女士)育有一子孙某1、一女孙某2。
孙某1与王某再婚,婚后共同抚养孙某1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小孙(本案原告),王某亦携其与前夫之女李某共同生活。
2015年,因机场建设项目,老孙夫妇名下的一号院(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该院落内房屋主要由老孙夫妇出资建造,其女孙某2也曾出资建设部分房屋。
根据当地拆迁政策,一号院按“确权面积”方式分户安置,共划分为四户:老孙、孙某1、小孙、李某,最终选购了10套定向安置房。
2020年11月,孙先生去世;2021年4月,周女士去世。二人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
但在周女士去世前,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周女士、孙某1、孙某2)共同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
“孙先生名下全部拆迁利益由周女士一人继承。”
随后,周女士在孙某1、孙某2共同见证下录制视频,清晰表示:
“我百年之后,所有财产都留给孙子小孙。”
2023年,孙某1再次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面确认自愿放弃对父母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此后,小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中4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孙某1等人随后反悔,主张:
协议和声明系“受哄骗签署”;
自身为残疾人、无收入来源,应保留继承权;
周女士的视频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应属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4套安置房归小孙所有;
✅ 另2套归姑姑孙某2所有;
✅ 剩余2套由孙某1、王某、李某按份共有;
✅ 自2023年起,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中属于老孙夫妇的份额由小孙单独领取;
❌ 驳回孙某1等人关于“受骗”“无劳动能力”等全部反悔理由。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家庭协议 + 老人意愿视频 = 有效遗产处分
虽然周女士的视频不满足《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见证人为继承人),
但该视频是在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录制,
结合此前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构成家庭内部对遗产的一致处分方案,
法院认定其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合法有效。
2. 放弃继承后反悔,须有充分正当理由
孙某1先后两次书面放弃继承(含视频佐证),意思表示明确;
其自称“残疾、无收入”,但病历显示其有工作单位、享有职工医保,且可领取村集体分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反悔不予支持。
3. 房屋分配兼顾建房贡献与家庭合意
尽管孙某2曾出资建房,但其已在其他宅院获得拆迁安置,
法院认定其建房行为属对父母的帮扶,不额外享有安置指标;
最终结合协议约定、实际居住情况及各方诉求,合理分配房屋。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
跳出“必须有遗嘱”的思维定式,以“家庭协议+老人意愿+后续确认”构建完整证据链;
提前固定关键视频证据:周女士神志清醒、表达清晰,且继承人均未当场提出异议;
精准击破“反悔”借口:用对方社保、工作、分红记录证明其具备基本生活保障;
尊重家庭内部安排:主动认可姑姑应得份额,增强整体方案的合理性与可信度。
重要提醒:
⚠️ 没有公证遗嘱≠无法实现定向传承!全家签署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 放弃继承不可儿戏!一旦签字确认,事后反悔极难被法院采纳;
⚠️ 拆迁安置房分割高度复杂!涉及建房人、户籍、宅基地使用权、政策规则等多重因素,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传承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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