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王某1、王某2(女儿)、王某3(儿子)。
2000年,王某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房——一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另享有二号平房的使用权(无产权)。
张某于2018年去世,未留遗嘱;王某于2022年去世,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及我可继承张某的份额,全部由儿子王某3个人继承。”
王某3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照顾患病双亲十余年。两位姐姐婚后各自成家,较少参与照料。
父母去世后,王某1、王某2起诉要求: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两人各1/8,王某3占3/4);
共同使用二号平房;
王某3支付自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的房屋使用费共29,250元(按9000元/月计算)。
王某3辩称:
有公证遗嘱,应依遗嘱继承;
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房屋应归其所有,可支付合理补偿;
平房非遗产,使用费无法律依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王某3一人所有;
✅ 王某3向王某1、王某2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公证遗嘱有效,父亲份额全归儿子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各占1/2;
父亲通过公证遗嘱将其1/2份额及可继承母亲的部分,全部指定由王某3继承,合法有效。
2. 儿子尽主要赡养义务,母亲遗产可多分
王某3夫妇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就医、护理、丧葬等主要责任;
被继承人回忆录佐证其付出;
两位女儿未能提供充分反证;
法院据此酌定王某3在母亲遗产中获得远超1/3的份额。
3. 房屋判归一人更利于执行与生活
王某3占绝对多数份额,且无其他住房;
其具备支付能力,同意补偿;
判决归其所有,避免共有僵局。
4. 使用费主张无依据
继承纠纷未决前,房屋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王某3作为合法居住人(长期同住+未来继承人),不构成“无权占有”;
故不支持房屋使用费。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抓住公证遗嘱效力,锁定父亲份额归属;
系统举证“主要赡养义务”:病历、丧葬票据、回忆录、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强调“共同生活30年”的情感与事实基础,打动法官心证;
主动提出合理补偿方案,展现诚信,争取“整套房归一”判决;
精准反驳“使用费”诉求:指出继承未决期间不存在“占用”。
重要提醒:
⚠️ 父母想把房留给一个子女?务必做遗嘱!
⚠️ 长期照顾父母是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保留证据!
⚠️ 继承未决前,居住老房不等于“霸占”,一般不产生使用费!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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