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先生与母亲周某共同设立甲服装公司,周先生持股90%,周某持股10%。
公司成立时,周先生将其名下位于一号厂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30年。
公司经营期间,厂房由1500平方米扩建至7383平方米,均由公司投入资金建设。
2017年,一号厂房所在区域启动腾退,周先生以个人名义与乙置业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1692万余元,款项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
2022年,周先生去世。其妻宋某通过继承成为甲公司75%股权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某持有25%股权。
2024年,宋某未通知周某、未进行清算,直接注销甲公司。
周某起诉主张:
拆迁款属于公司财产,应按股权比例分配;
宋某滥用股东权利,擅自注销公司,造成其损失;
要求宋某赔偿169万余元(按25%计算,后调整为100万元)。
宋某抗辩:
拆迁协议是个人签署,厂房是个人财产;
此前继承纠纷(B号判决)已处理过100万元,不应再主张;
公司早已无经营,注销合法。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宋某赔偿周某100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拆迁款主体是公司,不是个人
虽然拆迁协议由周先生个人签署,但补偿明细中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装修补偿等均指向公司经营;
厂房绝大部分面积为公司扩建,非原始1500平方米个人房产;
宋某在录音中曾自认“这是公司的拆迁款”,构成不利陈述。
2. 擅自注销公司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宋某作为控股股东,未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小股东、未清算即注销公司;
无法提供清算报告或剩余财产分配记录,应推定损害小股东利益;
违反《公司法》第20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3. 赔偿金额综合酌定为100万元
考虑原始1500平方米属个人,并非全部拆迁款归公司;
宋某曾承诺给周某200万元保障;
B号继承判决已处理100万元,但不等于放弃其余权益;
因宋某拒不提供财务资料,举证不能后果由其承担。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穿透“个人签约”表象,锁定“公司经营实质”——重点分析补偿项目性质;
利用对方自认录音,打破“纯个人财产”抗辩;
紧扣《公司法》第20条,将“程序违法”转化为“赔偿责任”;
灵活主张金额:提高获支持概率。
重要提醒:
⚠️ 拆迁款打到谁账户≠归谁所有!关键看补偿对象是谁;
⚠️ 大股东不能“悄悄”注销公司!必须通知小股东、依法清算;
⚠️ 小股东要留痕:保存出资、扩建、经营证据,关键时刻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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