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张与妻子育有四子。2009年,夫妻通过房改购得一号房屋,登记在老张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妻子去世;2016年,老张去世,均未留遗嘱。
四子中:
小儿子张某1起诉,要求四人各分25%;
三儿子张某3抗辩:
“房子是我出钱买的!父亲生前已赠与我!且我患精神残疾,一直与父亲同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另查明:
张某3持有一级精神残疾证,无工作能力;
老张晚年主要与张某3共同生活在一号房屋;
张某3曾将房屋出租,引发家庭矛盾,后经父亲追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四名继承人按份共有:
张某3(三子)占40%;
张某1(四子)、张某2(长子)、张某4(次子之子,代位继承)各占20%;
❌ 驳回张某3“房屋已赠与”“出资即享产权”的主张;
❌ 不支持小儿子“均分25%”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改房出资≠产权归属
房改房具有政策性、身份特定性,购房资格基于老张夫妻工龄与身份;
子女垫付现金属家庭内部资助,不能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
产权登记在老张名下,即属夫妻共同财产。
2. 赠与主张缺乏证据
仅有兄弟间手写证明,无老张本人签字确认,不构成有效赠与;
房屋从未过户,亦无公证,赠与关系不成立。
3. 特殊困难+主要赡养=依法多分
张某3患一级精神残疾,生活困难,符合《继承法》第13条“应当照顾”情形;
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提供日常照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酌定其多分至40%,体现公平与人文关怀。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放弃“赠与”“出资确权”等高风险主张,转而聚焦法定多分事由;
系统收集“共同居住+残疾证明+证人证言”证据链,强化“主要赡养”事实;
精准援引《继承法》第13条,将“道德付出”转化为“法律份额”;
接受按份共有方案,既保障客户最大权益,又避免亲情彻底破裂。
重要提醒:
⚠️ 子女替父母交房改房款?只是垫付,不是买房!
⚠️ 没遗嘱≠必须平分!谁照顾多、谁困难,谁就多拿!
⚠️ 保留残疾证、医疗记录、邻居证言——这些都能变成多分遗产的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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