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王与妻子育有四名子女。小女儿王某华终身未婚,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号房屋(两居室),照顾二老直至去世。
2011年,母亲立下自书遗嘱,亲笔写道:
“我们愿将这套两居室住房归为小女儿王某华所有。”
父亲也留下一份手写材料,称“房子留给小女居住”,但未签名、无日期。
2013年、2014年,父母相继去世。王某华持母亲遗嘱起诉,要求继承整套房屋。
哥哥、姐姐及已故哥哥的儿子(侄子)抗辩:
父母本意只是让妹妹“住到老”,不是给产权;
曾开家庭会议约定“不出售、不过户,只给居住权”;
父亲遗嘱也只提“居住”,未说“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王某华继承5/8份额;
✅ 哥哥、姐姐、侄子各继承1/8份额;
❌ 驳回王某华要求100%继承的请求(因父亲遗嘱无效);
❌ 不支持“仅给居住权”的家庭协议,确认王某华为主要产权人。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母亲遗嘱合法有效,50%产权归小女儿
遗嘱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符合《继承法》第17条自书遗嘱要件;
经笔迹鉴定确认真实,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或误导;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可处分其50%份额,指定由小女儿一人继承。
2. 父亲“遗嘱”因缺日期而无效
虽内容提及“留给小女”,但上半部分无签名,下半部分无日期;
不符合自书遗嘱“签名+年月日”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其50%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含代位继承的侄子)均分,每人12.5%。
3. 家庭会议纪要不能推翻有效遗嘱
即便曾约定“只给居住权”,但遗嘱效力高于家庭协议;
继承开始后,产权归属依遗嘱或法定继承确定,非依生前口头安排。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抓住母亲遗嘱的形式合法性:签名+日期+亲笔;
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彻底粉碎“伪造”质疑;
精准计算份额:50%(母亲遗嘱)+12.5%(父亲法定继承)=62.5%;
坚决反对“居住权替代产权”,维护客户完整物权;
提前预判对方策略(家庭会议、父亲手稿),逐一击破。
重要提醒:
⚠️ 遗嘱必须写日期!否则可能被判无效!
⚠️ “给你住”≠“给你房”!要产权必须写清楚“所有”!
⚠️ 家庭口头约定,抵不过一纸有效遗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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