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前妻育有一子周某、一女周某2。1998年,前妻去世。2001年,老周与张女士再婚,未生育子女。
2005年,老周名下宅基地被拆迁,共获得三套回迁房。其中:
一号房屋(122.52㎡)登记在老周名下;
拆迁政策规定:每位被安置人可享45㎡平价购房资格;
一号房屋实际使用了:老周45㎡ + 外孙女40.84㎡ + 外孙36.68㎡ 的指标;
张女士户口不在拆迁院内,未获任何指标。
2007年,老周与儿子签订《协议书》,明确:
“我占用你68.52㎡指标购房,百年后无条件归还。”
2015年,老周去世。张女士主张:
“房子是我和老周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应先分一半,剩下再三人平分!”
周某、周某2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中45㎡为父亲遗产,由三人各继承15㎡;
其余面积归外孙辈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中45㎡为老周个人遗产,由配偶张女士、儿子、女儿各继承15㎡;
✅ 外孙女享有40.84㎡、外孙享有36.68㎡的独立权益;
❌ 驳回张女士“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拆迁指标对应权益,归属被安置人本人
拆迁安置资格基于户籍+居住+身份,具有人身专属性;
张女士非被拆迁安置人,未获指标,无权主张对应房屋产权;
即使房屋登记在老周名下,不代表全部面积属其个人财产。
2. 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房屋系老周与前妻所建,张女士未能证明其参与翻建或出资;
拆迁补偿中的区位补偿、重置成新价等,主要源于原房屋及宅基地,与张女士无关;
故一号房屋中仅45㎡属老周遗产,其余为外孙辈财产。
3. 协议书佐证指标归属
2007年《协议书》明确老周“占用儿子指标”,印证指标非其自有;
此类约定虽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但可作为权属认定的重要参考。
4. 继承人平等分配遗产份额
虽张女士与老周共同生活,但法院未认定其“尽主要赡养义务”;
遗产部分(45㎡)按法定继承均分,体现公平原则。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区分“房屋登记”与“实际权属”:打破“登记即所有”误区;
紧扣“拆迁指标人身属性”:援引北京高院类案规则,确立“谁的指标归谁”原则;
善用《协议书》补强证据链:证明老人自认占用子女指标;
推动外孙辈独立确权:避免其权益被裹挟进遗产范围;
重要提醒:
⚠️ 拆迁房登记在老人名下 ≠ 整套房都是遗产!
⚠️ 用了子女、孙辈指标?那部分面积他们说了算!
⚠️ 再婚配偶未获拆迁资格?无权分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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