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已去世,母亲单独签约获房赠小儿子,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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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先生与高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子。陈先生1998年去世。

二人原承租一套27平方米的公房。2001年该房纳入甲公司危旧房改造项目,高女士作为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一套一号房屋(71.17㎡),并领取货币补偿。购房时,使用了陈先生与高女士的双方工龄优惠。

2004年,一号房屋登记在高女士名下。

2009年,高女士与小儿子陈某1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未收取任何房款。高女士2015年去世。

2024年,大儿子陈某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六名安置人口共有;

购房使用父亲工龄,自己享有继承权;

母子间无真实交易,属恶意串通;

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恢复登记。

小儿子辩称:房屋系母亲个人财产,过户实为生前赠与,合法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归小儿子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系母亲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发生在父亲去世3年后,被拆迁人仅为高女士;

安置房由其单独签约、单独登记,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2. 工龄优惠≠产权份额,仅对应财产价值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可减少购房款,但不产生物权效力;

相关财产权益可另行主张继承,但不得对抗房屋所有权归属。

3.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不导致合同无效

母亲有权处分个人房产;

未收房款属赠与意思表示,且已完成过户,物权已转移;

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

4. 安置人口≠房屋共有人

拆迁政策考虑人口数量给予面积优惠,但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或优先购买权。

5. 母亲生前六年未异议,视为认可赠与事实

自2009年过户至2015年去世,高女士从未提出异议;

可印证赠与系其真实意愿。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定性房屋权属:强调“拆迁时配偶已去世”,切断夫妻共同财产关联;

区分“工龄价值”与“产权归属”:避免对方混淆继承权与物权;

承认“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主动解释交易实质,反而增强可信度;

利用“长期未异议”事实:强化母亲真实意愿的推定;

守住“谁登记归谁”原则:在无共有人登记情况下,推翻“安置即共有”误区。

重要提醒:

⚠️ 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一人名下,通常视为其个人财产;

⚠️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只产生债权性质的补偿权益,不改变产权;

⚠️ 父母生前赠与子女房产,即使“0元买卖”,只要完成过户即有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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