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七名子女。妻子早年去世,小儿子赵某7患有精神疾病,长期住院,由大儿子赵某4担任监护人。
2012年,赵老先生位于北京的宅院拆迁,获得多套安置房。为安排身后事,他于2013年10月10日立下一份打印遗嘱,明确:
四个女儿分别分得一套安置房(需支付购房款);
小儿子赵某7分得三号房屋;
所有子女须共同照顾赵某7,否则“收回房子、退还房款”。
2014年10月2日,在赵老先生主持下,七名子女全部签字确认《关于遗嘱的补充说明》,再次书面确认房产分配方案,并约定:
一号房屋归二女儿赵某1;
二号房屋归四女儿赵某2;
赵老先生名下存款由小儿子继承;
房屋产权待老人百年后过户,前提是履行照顾义务。
此后,为增强法律效力,赵老先生又于2018年5月9日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与2013年遗嘱基本一致,并新增“全部存款归小儿子”条款。该遗嘱由邻居郄某代书,两名邻居见证并签字。
2020年赵老先生去世。二女儿、四女儿起诉,要求按约定继承一号、二号房屋。
部分子女抗辩称:
2018年代书遗嘱形式不合法(见证人未全程参与、时间矛盾);
2013年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家庭协议只是“居住安排”,不是产权处分;
应按法定继承均分所有房产。
二、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由二女儿继承;
✅ 二号房屋由四女儿继承;
❌ 2018年代书遗嘱因见证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2018年代书遗嘱因程序瑕疵无效
见证人称“抄写旧遗嘱”,刘某1称“老人口述后念读确认”,陈述矛盾;
另一见证人刘某2明确表示未参与订立过程,仅事后签字;
→ 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代书、签名”的强制性要求,遗嘱无效。
2. 但2014年《补充说明》构成有效家庭协议
虽名为“补充说明”,实为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分配、赡养义务、房屋归属的书面合意;
七名子女全部亲笔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
→ 该协议独立于遗嘱,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可作为继承依据。
3. 协议内容合法,附义务不违法
“照顾弟弟才能过户”属于对继承附加合理道德义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拆迁安置房虽未办证,但合同权利可依法继承。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双轨并行策略:既提交遗嘱,更突出全体签字的家庭协议,形成双重保障;
主动承认2018年遗嘱瑕疵,转而强调2014年协议的独立效力,避免被对方牵制;
将“道德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用协议锁定继承份额;
重要提醒:
⚠️ 遗嘱形式必须严格合规,否则极易被推翻;
⚠️ 全体继承人签字的家庭分产协议,法律效力极强;
⚠️ 即使遗嘱无效,家庭协议仍可成为继承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