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先生与妻子王某婚后取得一套房改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赵先生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与孙女赵某3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5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将房屋过户至孙女名下。随后,孙女又将房屋赠与其母刘某。
2023年赵先生去世。妻子王某才得知此事,立即起诉,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买卖与赠与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原状(目前仍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权利已被否定)。
此后,王某起诉要求继承丈夫遗产份额,并提出:愿以160万元总价,向子女支付各自六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由自己单独取得整套房屋。
儿子赵某1拒绝折价,坚持要实物份额;女儿赵某2自愿放弃继承,同意份额归母亲。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50%份额属王某个人财产;
✅ 另50%为赵先生遗产,由王某、赵某1、赵某2三人法定继承;
✅ 因赵某2放弃,其份额归王某;
✅ 最终:王某共获房屋2/3份额,赵某1获1/3份额;
❌ 驳回王某“全部归一人+折价补偿”的请求(因儿子不同意)。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先分一半
房改房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有,妻子自动享有50%份额。
2. 恶意转移无效,遗产范围得以恢复
此前通过诉讼已确认过户及赠与无效,房屋仍属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
3. 法定继承按人头均分,放弃有效
丈夫未留遗嘱,遗产由配偶、子女三人平分(各1/6)。女儿自愿放弃,其份额由母亲继承。
4. 折价补偿需全体同意,否则保留实物份额
《民法典》尊重继承人对继承方式的选择权。儿子明确拒绝折价,法院不得强制分割,只能确认按份共有。
5. 留有后续救济路径
法院特别指出:若未来双方无法共同居住或使用,可另行起诉请求分割房屋(如拍卖、一方买断等)。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关键在于:
先打“合同无效”之诉,夺回房屋控制权:这是继承的前提,若不过户被撤销,妻子可能颗粒无收;
精准计算份额:50%(夫妻共有)+ 1/6(自身继承)+ 1/6(女儿放弃)= 2/3,最大化客户权益;
尊重法律程序:虽未能一步到位独占,但取得绝对多数份额,为后续谈判或诉讼掌握主动;
提前布局下一步:可依据《民法典》第303条,在必要时起诉共有物分割,彻底解决纠纷。
重要提醒:
⚠️ 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可被追回!
⚠️ 继承人有权选择要“钱”还是要“房”,不能强加;
⚠️ 即使只拿到2/3,也足以主导房屋未来处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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