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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李老先生与妻子王某育有两女一子。儿子李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小李(未成年时丧父)。2020年2月,李老先生与妻子共同签署一份《遗嘱》,明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一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先生去世后,其个人份额由长女一人继承。
2021年10月,李老先生去世。此后,长女起诉要求:
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父亲的50%份额;
对父亲名下存款按法定继承分割。
母亲王某同意房屋归长女;次女亦无异议。
但侄女小李及其母亲张某(丧偶儿媳)强烈反对,理由包括:
张某自1999年结婚起与公婆共同居住至2020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小李6岁丧父,现为在校大学生,无生活来源,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应属无效;
要求分割房屋及全部存款,并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
诉讼中,小李母女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后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老先生的50%份额由长女一人继承;
✅ 另50%份额归配偶王某所有;
❌ 驳回小李及张某关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遗嘱无效”“应保留必要份额”等全部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遗嘱真实有效,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小李母女质疑遗嘱签名真实性,但既未提供反证,又因未缴费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且明确放弃再次鉴定。而母亲王某及次女均认可遗嘱。法院据此认定遗嘱系李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2. 丧偶儿媳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构成第一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法院认为,小李母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长期劳务扶助,仅凭“共同居住”不足以认定“主要赡养”,故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3. 在校大学生不等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民法典》第1141条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但李老先生去世时,小李已成年,其母张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定“双无”条件,故遗嘱无需为其保留份额。
4. 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有,50%归配偶王某,另50%为遗产。因遗嘱明确该遗产份额由长女一人继承,故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守住遗嘱效力:对方虽质疑,但未完成举证责任,法院依法采信我方证据;
精准反驳“主要赡养”主张:强调“共同居住≠主要赡养”,需有经济+劳务双重支撑;
厘清“必要份额”适用边界:成年在校生≠法定“双无”人员,避免道德绑架法律;
善用配偶配合:母亲作为共有人兼遗嘱见证人,其认可极大增强遗嘱可信度。
重要提醒:
⚠️ 立遗嘱务必规范:最好采用自书或公证形式,避免代书瑕疵;
⚠️ “共同居住”不等于“尽主要赡养”:需保留转账、陪护、医疗支出等证据;
⚠️ 遗嘱可排除部分继承人:只要不违反“必要份额”强制性规定,指定一人继承完全合法。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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