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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老汉与妻子育有四子。1968年,夫妻在村内获批建北正房五间。1984年,全家签订分家单:东两间归长子王某1,西两间归次子王某2,中间一间归父母。
1992年,王某2以自己名义申请将五间房翻建为六间。王某1称其参与出资,并提交了建材发票。2008年,因房屋权属发生争议,王某1起诉王某2要求返还东侧两间房。
关键转折出现在该案庭审中:
王某2当庭认可分家事实;
其母出庭作证:“翻建由两兄弟共同出资,翻建后东两间仍归王某1,中间一间归我”;
庭审后,双方签署《房产协议书》,再次确认:北正房六间中,东两间归王某1,中间一间归母亲,西三间归王某2,并约定“如遇拆迁,王某1按其两间房屋及对应地界享有拆迁权益”。
随后,王某1撤回起诉。
2013年母亲去世,未留遗嘱。2022年,该院落被纳入棚改,王某2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167万余元,并取得多套安置房。
王某1起诉要求分割其应得份额。王某2及其配偶张某抗辩称:
分家单已毁,《房产协议书》非本人所签;
王某1户口早迁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宅基地相关补偿;
《房产协议书》未经配偶张某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1984年分家事实及2008年《房产协议书》合法有效;
✅ 王某1对北正房六间享有3/8份额(自有2间 + 继承父母1/4间);
✅ 王某2于10日内支付王某1拆迁补偿款261,310.51元;
✅ 另两名兄弟各获29,034.51元(仅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 驳回王某1关于搬迁费、周转费、预签约奖等诉求(因其未实际居住);
❌ 驳回王某2及配偶张某关于“协议无效”的全部抗辩。
注:安置房因尚未交付,暂未处理,可另行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第一,《房产协议书》真实有效,证据链完整。
虽然王某2称“记不清是否签字”,但2008年另案庭审笔录清楚记载其当庭承认分家事实,其母亲亦出庭证实房屋出资与分配方案。加之王某1撤诉的时间与协议签署高度吻合,足以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配偶张某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房产协议书》并未损害张某的合法权益。协议确认的份额分配,实际上因房屋翻建而增加了王某2一方的权益,且张某作为家庭成员长期知晓房屋使用状况,从未提出异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非本村集体成员也能分拆迁款。
王某1虽户口迁出,但基于分家析产和法定继承,对房屋享有物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可独立于宅基地使用权存在。因此,与房屋价值、宅基地面积直接相关的补偿项目,其有权按份额分割。
第四,拆迁补偿需区分性质,不能“一刀切”。
法院明确: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中王某1参与建设的部分、综合补助费、宅基地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等,属于财产性补偿,可按共有份额分配;而搬迁费、周转费、预签约奖励、提前搬迁奖励等,是对实际腾退人搬迁行为的补助,应归王某2所有。
第五,份额计算公平合理。
因无法精确测量每间房面积,法院按六间均等处理。王某1自有两间,另继承父母一间房的四分之一,合计2.25间,占北正房总面积的3/8。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用历史诉讼激活沉睡权益:
抓住“前案自认”:被告在2008年庭审中已承认分家,构成法律上的自认,极大降低了原告举证难度;
构建完整证据闭环:母亲证言 + 庭审笔录 + 协议 + 撤诉行为,形成事实链;
精准区分补偿性质:不盲目主张全部款项,而是聚焦“可分割的财产性补偿”,提高胜诉率;
破除身份误区:强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户子女只要对房屋有真实权益,就有权分相应拆迁利益。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
1️⃣ 分家单即使手写、无公章,只要有履行事实和证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2️⃣ 发生争议后达成和解,务必签署书面协议——这是未来维权的关键依据;
3️⃣ 拆迁启动前尽早确权,拖延只会导致证据灭失、权益落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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