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系同胞兄妹。其母张某原在北京市西城区拥有一套老宅(X号院)。2010年该房屋纳入危旧房改造,可回迁安置多套住房。
2010年10月13日,张某与两子女签署《X号院拆迁补偿房屋分配约定》(以下简称《分配约定》),主要内容为:
若争取到两套三居室,则兄妹各得一套;
若再争取到第三套房(因哥哥在谈判中起关键作用),则归哥哥所有;
作为补偿,哥哥需为妹妹的房屋提供装修及空调。
此后,拆迁共获得三套房屋:两套三居室、一套两居室。哥哥及其配偶分别取得其中两套,第三套三居室(一号房屋)登记在母亲张某名下。
妹妹长期居住海外,因外籍身份无法直接登记房产,主张该房系母亲代持,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哥哥支付7.5万元装修费。
2014年,张某办理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妹妹;
2019年,张某又撤销该遗嘱,重新立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哥哥;
2022年,张某去世。
妹妹起诉,要求确认《分配约定》有效,并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哥哥抗辩:
《分配约定》本质是“提前继承”,非分家析产;
房屋系母亲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公证遗嘱变更处分;
最终遗嘱明确由其继承,应优先适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为张某个人遗产;
✅ 以2019年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判归哥哥继承所有;
❌ 驳回妹妹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协议有效、房屋确权、装修补偿)。
注:本文仅聚焦房屋归属,不涉及其他继承人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分配约定》不是分家析产协议
分家析产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X号院老宅及回迁房均为张某个人财产(经生效判决确认);
协议中明确写明“以上分配是对母亲房产的提前继承”,故性质上属于自书遗嘱,而非财产分割协议。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且可撤销
张某2014年立公证遗嘱给妹妹,2019年依法撤销并重立新遗嘱给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撤销必须通过公证形式,本案程序合法,新遗嘱有效。
“代持”主张无证据支持
房屋一直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其本人居住至去世;
无书面代持协议,亦无张某生前承认代持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信。
装修费用主张缺乏凭证
仅有手写清单,无付款记录、发票等佐证,无法确认金额及实际支出人。
购房款支付不影响产权归属
即使妹妹支付了房款,也仅构成债权关系,不能直接取得物权。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定性协议性质:将《分配约定》从“合同”转化为“遗嘱”,从而引入遗嘱效力规则;
紧扣公证遗嘱时间线:突出“撤销+重立”的合法性,强调“最后遗嘱优先”原则;
瓦解“代持”逻辑:用“长期登记+实际居住+无代持合意”三重事实击破主张;
切割“出资”与“产权”:明确购房出资≠产权归属,避免被情感绑架。
重要提醒:
⚠️ “提前继承”协议风险极高,极易被后续遗嘱推翻!
⚠️ 公证遗嘱可撤销,家庭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最后有效遗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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