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化名)与妻子王某1再婚,育有一继子王某2。老周与前妻育有一子周某(已故),周某生前育有两子(周某1、周某2)。老周于2016年去世,周某于2023年去世。
老周生前立下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儿子周某继承;
二号房屋由继子王某2继承;
三号房屋待老周与王某1均去世后,由周某与王某2平均折现继承。
三套房屋均为无产权证的政策性住房或小产权房。
周某去世后,其两子起诉,要求转继承父亲依遗嘱应得的一号房屋及其他财产。
王某1、王某2辩称:
遗嘱无效(代书人为利害关系人、立遗嘱人精神异常);
房屋无产权证,不属于合法遗产;
即便有效,也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1一半份额尚未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 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及财产性权益归周某1、周某2共同享有;
❌ 二号、三号房屋权益归王某1、王某2,原告不再享有;
注:因房屋无产权证,法院仅处理“权益”,不涉及产权登记。
三、法院说理要点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
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立遗嘱人签字捺印,配偶王某1当场签字同意;
被告称老周“抑郁状态”,但无医学证据证明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予采信。
配偶签字构成共同意思表示
王某1在场并签署“完全同意”,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认可;
事后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小产权房可分割“权益”
虽无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但基于《搬迁协议》《内部房产证》等,具备财产属性;
法院可对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进行分割,不以产权登记为前提。
转继承依法成立
周某作为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依法由其子女(原告)转继承。
尊重遗嘱分配本意
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周某继承,且未附加“需父母双亡”条件,老周去世即生效;
三号房屋明确“双亡后折现”,故原告暂无权主张。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破解“遗嘱无效”抗辩:聚焦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举证责任——被告仅有猜测,无诊断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突破“小产权房不能分”误区:强调法院可处理“事实权益”,无需等待确权;
精准锁定转继承路径:厘清“遗嘱继承→转继承”链条,避免被带入法定继承陷阱;
善用对方签字反制:王某1亲笔签署“同意”,成为击破“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抗辩的利器。
重要提醒:
⚠️ 小产权房、安置房虽无产权证,但可主张居住使用权益!
⚠️ 代书遗嘱只要形式合规+无行为能力反证,即有效!
⚠️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子女可依法转继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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