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王(化名)与妻子杨某育有一子一女(王某1、王某2)。杨某于2004年去世。2016年,老王使用单位甲公司的集资建房指标,全额出资73万余元,购得通州区一套房产(后称“一号房屋”),2021年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2018年7月23日,老王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及名下轿车均由女儿王某1继承。”
2021年10月,老王因病去世。女儿王某1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房屋、车辆,并分割存款及抚恤金。
儿子王某2辩称:
房屋和车辆是借其购房/购车指标所购,属“借名买房”,老王仅享有债权;
女儿未尽赡养义务;
老王另有口头遗嘱将存款留给孙子;
即便女儿继承房屋,也应向其支付“指标使用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及车辆全部由王某1继承;
✅ 王某2须在7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 存款、抚恤金等非遗嘱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1向王某2支付3万元折价款;
❌ 驳回王某2关于“借名买房”“口头遗嘱”“补偿指标”等全部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为老王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要件;
内容清晰,处分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无胁迫、欺诈情形,合法有效。
房屋属老王个人财产,非“借名买房”
一号房屋系老王在配偶去世多年后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被告主张“借名”但未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或出资证明,仅有口头陈述,证据不足;
购房指标本身不产生物权,出资+登记=所有权归属。
口头遗嘱不成立
被告称老王临终前有口头遗嘱,但证人仅称“聊天时提过”,非危急状态下的正式口述,且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第1138条,无效。
赡养义务不影响遗嘱效力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除非存在“必留份”情形(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否则是否尽赡养义务不影响遗嘱执行。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三重确权逻辑闭环:
确权财产性质:强调房屋系配偶去世后个人出资+登记,排除夫妻共同财产争议;
确权遗嘱效力:紧扣“亲笔书写+签名+日期”三要素,击破“形式瑕疵”质疑;
确权法律关系:用“谁出资、谁登记、谁所有”原则,彻底否定“借名买房”无证据主张。
同时,我们提前预判对方可能以“指标价值”“亲情补偿”等情感理由施压,坚持:
指标≠产权;
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
感情诉求不能替代法律规则。
最终实现房屋100%确权+强制过户的完胜结果。
重要提醒:
⚠️ 自书遗嘱务必本人亲笔全文书写、签名、写明年月日!
⚠️ “借名买房”需有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否则难获支持!
⚠️ 购房指标本身不值钱,房子是谁的,看出资和登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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