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赵(化名)系某部队退休干部,2012年与甲单位(化名)签订《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含地下室)。该房屋性质为军产房,仅限老赵这类特定身份人员购买。
购房款及装修费用均由三女儿赵某3(化名)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由赵某3夫妇与老赵共同居住。
2016年,老赵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我名下的一号房屋及地下室,百年后全部由二女儿赵某2(化名)继承。”
2019年老赵去世后,赵某2依据遗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权利并获得房屋使用权。法院作出A号判决:
✅ 遗嘱真实有效;
✅ 赵某2继承购房合同权利,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此后,赵某3夫妇拒绝搬离。赵某2遂再次起诉,要求:
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门禁卡等;
结清水电物业费;
支付自2019年起的房屋使用费(按8000元/月)。
赵某3辩称:
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应享有权益;
遗嘱真实性存疑;
不应支付使用费。
二、裁判结果
✅ 赵某3夫妇30日内腾退一号房屋并交还全部钥匙、门禁卡、水电燃气卡;
❌ 驳回赵某2关于水电物业费及房屋使用费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A号判决已确认遗嘱有效,赵某2继承合同权利,享有居住使用权;
本案不得再质疑遗嘱效力或出资归属。
军产房身份属性决定权属:
军队经适房仅限特定人员购买,不具备资格者不能成为产权主体;
即使全额出资,若无借名协议,不能推翻合同相对人地位。
出资≠产权,但可另案主张债权:
赵某3的出资可视为对父亲的借款或垫付,属债权关系;
可向继承人(赵某2)另行主张返还,但不得阻碍物权行使。
不支持房屋使用费的合理考量:
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权属处于“待登记”状态;
被告系基于家庭关系长期居住,非恶意侵占;
出资事实未解决前,不宜强加使用费义务。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军产房 + 实际出资 + 有效遗嘱 + 居住权冲突”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依托生效判决,避免重复争议:以A号判决为基石,聚焦“物权返还”而非“权属确权”;
精准区分“物权”与“债权”:承认对方出资事实,但强调其救济路径是“追偿”,不是“占房”;
务实调整诉求:虽主张使用费,但接受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的驳回,确保核心诉求(腾房)实现;
重视证据链完整性:遗嘱经两次司法鉴定确认真实,彻底堵住对方质疑空间。
重要提醒:
⚠️ 军产房、央产房等政策性住房,出资人若无购房资格,风险极高;
⚠️ 父母立有有效遗嘱,可直接排除出资子女的占有主张;
⚠️ 即使未办房产证,合同权利+居住使用权仍受法律保护。
注:文中人物、单位、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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