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81年,甲单位将一套公租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分配给曹女士(母亲)。该房由其女儿小孙及其爷爷原住平房兑换而来。此后,小孙一家长期居住并缴纳房租。
2000年房改时,父母称“没钱买”,小孙表示愿全额出资购买,并约定房屋归其所有。2007年,小孙以母亲名义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1.5万余元,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所有合同、发票、产权证均由小孙保管。
购房时,使用了父母合计82年工龄及母亲的教师身份优惠,实际房价大幅降低。
2016年,一号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母亲作为登记产权人签订征收协议,获得:
现金补偿约128.9万元;
一套93㎡回迁安置房(尚未建成)。
签约过程中,父母多次口头承诺“补偿全归女儿”,并配合选房。母亲先后向小孙转账55万余元。但后续领取剩余补偿款后,拒绝再支付,并否认借名关系,称当初是“借款”。
小孙遂起诉,要求:
返还全部补偿款75万余元;
确认回迁房归其所有;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小孙与父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判令父母支付小孙征收补偿款427,090.75元(约占总额75%);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小孙全额出资、长期居住、持有全部原始文件;
录音证据显示父亲明确承认“房子是你买的”;
父母主张“借款”但无还款凭证,不予采信。
征收利益应按贡献比例分配:
虽由小孙付款,但工龄和教师优惠属于父母专属福利,构成对房屋的实质贡献;
故不能将全部补偿归于出资人,需兼顾政策性权益。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子女借父母名买公房 + 拆迁后父母反悔”纠纷,成功关键在于:
用录音锁定“自认”:即使父母后期否认,早期承认仍具法律效力;
区分“出资”与“政策福利”:不盲目主张100%,而是争取合理比例;
善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在无书面协议下,靠行为证据链取胜。
重要提醒:
房改房借名风险极高——工龄、身份优惠会稀释出资人权益;
拆迁前务必书面确权,口头承诺极易反悔;
录音虽敏感,但在亲属纠纷中往往是唯一救命稻草。
注:文中人物、单位、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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