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吴先生与周女士原为夫妻(后离婚又复婚)。2004年,吴先生计划购买一套住宅及车位,但因正处离婚协商期,不便以自己名义购房,遂与外甥郑某商议,借用其身份证和名义代为购房。
郑某同意并提供身份证。2004年7月,吴先生委托朋友石某以郑某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98万余元。全部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均由吴先生支付,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入住通知等原始文件均由吴先生夫妇保管。
房屋于2005年交付,2006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郑某名下)。此后多年,郑某从未居住或管理该房屋。2010年起,周女士与二人之子周昊入住一号房屋,并持续缴纳物业、水电、燃气等费用至今。
近年来,周女士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且名下无房,多次要求郑某配合过户,均遭推诿。二人遂起诉,请求判令郑某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女士名下。
郑某辩称:房屋系其本人所有,吴先生所付款项实为“借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二、裁判结果
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周女士、吴先生将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周女士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合同,但借名关系事实清楚:
购房全程由吴先生操作,郑某仅提供身份证,未参与签约、付款、收房等任何环节;
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吴先生支付;
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吴先生、周女士家庭实际占有、使用、管理;
房产证、发票、缴费凭证等全部原始文件均由原告持有。
被告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郑某主张款项系“借款”,但未提供任何借据、还款约定或资金往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具备过户主体资格:
周女士具有北京户籍且名下无房,符合现行政策下的购房及过户条件。
诚信原则要求履行协助义务:
借名买房虽未签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出名人应依诚信原则配合办理过户。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亲属间口头借名买房 + 无书面协议 + 出名人否认关系”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构建“出资—控制—占有”三位一体证据链:系统整理近20年的付款流水、物业缴费记录、装修合同、家具购买凭证及多位证人证言;
突出“出名人零参与”事实:郑某从未看房、签约、付款、收房、缴税或居住,完全不符合真实购房人行为逻辑;
精准反驳“借款”主张:对方无法说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基本要素,法院自然不予采信;
把握政策窗口期:在周女士满足购房资格后立即启动诉讼,避免因政策变动丧失过户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