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以出资为由争房产,房地产律师助力继母亲属胜诉驳回过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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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李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将李福安名下的一号房屋过户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曼与张桂芬为继母女关系,原告李曼与李哲为兄妹关系,原告李曼与李福安为父女关系,张桂芬和李福安系再婚。2000年前后,原告父亲李福安所在单位甲公司将坐落于某地的一号房屋出售。经原告与父亲、继母家庭内部协商决定,因父母资金有限,需留钱看病养老,约定房屋由子女出资购买,谁出资房屋归谁所有,最终商定由原告李曼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李福安及继母张桂芬在世时有居住权。后原告李曼出资3万元,以李福安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并登记在李福安名下。张桂芬日后将购房款使用明细告知原告李曼,购房原交款30086.47元,后退回房款1569.98元,实缴房款28516.49元,且张桂芬将退回的房款退还给了原告李曼。该房屋也按照约定一直由原告父亲和继母居住使用。原告李曼主张,其出资购房、以李福安名义购买且房屋归属自己的事实,父母及哥哥李哲一直认可,原告提交了与张桂芬日常谈及该房屋相关事项的录音等证据为证。李福安于2011年11月过世后,张桂芬突然提起关于该房屋的法定继承诉讼。原告李曼认为,一号房屋系其出资、以李福安名义购买,属于自己所有,并非李福安之遗产,也不属于张桂芬与李福安的共有财产,若房屋被继承分割,将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李哲辩称,认可原告李曼陈述的全部事实,当初买房时家庭内部已协商一致,父亲李福安明确表示由妹妹李曼出资购买,等二老百年后,房屋归李曼所有,故同意原告李曼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赵伟、赵强辩称,不同意原告李曼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借名买房事实,一号房屋最早是李福安与甲公司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李福安和张桂芬租住在该房屋内,后由二老共同出资购买,并非李曼出资;第二,张桂芬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号房屋份额留给二被告所有,且张桂芬生前明确表示,一号房屋是其与李福安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遗产依法继承,故不同意李曼的过户请求。

法院查明,张桂芬与李福安于1978年5月登记结婚,张桂芬系初婚,李福安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李曼与被告李哲系兄妹关系,均系李福安与前妻所生子女。李福安于2011年11月死亡,张桂芬于2020年3月死亡,张桂芬与被告赵伟、赵强系兄弟姐妹关系。

另查明,在李福安与张桂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李福安所在单位甲公司分配给李福安一号房屋一套,后该房屋一直由李福安夫妇居住使用。2000年2月,李福安以28516.4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号房屋,2001年3月,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福安名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李福安及张桂芬的工龄,属于单位福利分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李曼提交了房产证、购房收据复印件、信封、多份录音、判决书、开庭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拟证实其与李福安、张桂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系一号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被告李哲提交录音一份,拟证实一号房屋系妹妹李曼出资购买;被告赵伟、赵强提交了张桂芬遗嘱及律师见证书、房屋租赁契约、房屋买卖契约、收据等证据,拟证实一号房屋系李福安与张桂芬婚后共同购买,张桂芬已通过遗嘱处分自身份额,李曼的借名买房主张不成立。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依法进行了认定。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曼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福安名下,李福安为该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曼与李福安、张桂芬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法院认为,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需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款项的支付、房屋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虽然李曼主张一号房屋购房款项系由其支付,但一号房屋系李福安与张桂芬夫妇取得的单位福利分房,购房时使用了二人的工龄,该工龄优惠属于夫妻共同权益,是房屋购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一号房屋购买后,一直由李福安、张桂芬夫妇居住使用,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主体为二人,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特征;再次,购房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收据、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均由李福安、张桂芬夫妇持有,该情形与借名买房中“借名人持有相关凭证、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典型特征不符。

关于借名买房的合意,李曼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虽张桂芬认可曾让李曼出资买房,但结合录音前后语境可以看出,张桂芬并未同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曼名下,无法证实双方就“房屋登记在李福安名下、李曼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达成了明确、一致的借名买房合意。李曼提交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不能佐证借名买房合意的存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曼与李福安、张桂芬之间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曼主张其系一号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要求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李曼主张的出资情况,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处理,李曼可就该出资所享有的权益另行主张权利。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叠加的案件。结合本案及同类借名买房、遗产房产纠纷的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或遭遇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参考,助力大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精准把握借名买房的核心构成要件,驳斥对方无依据主张。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借名买房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和“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我方律师重点指出,女儿仅主张其出资,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明确合意,且房屋的使用、相关凭证的持有均不符合借名买房特征,同时强调一号房屋系福利分房、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工龄,进一步驳斥女儿的不合理主张,最终获得法院采纳。实践中,遭遇借名买房争议时,需重点围绕“借名合意”和“实际享有权益”两个核心,拆解对方证据漏洞,强化自身抗辩意见。

2. 重视福利分房的特殊性,明确工龄优惠的法律意义。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单位福利分房,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工龄,该工龄优惠属于夫妻共同权益,是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单纯的“出资即享有产权”。我方律师精准强调该要点,指出女儿忽略工龄优惠的重要性,仅以出资为由主张产权,不符合福利分房的产权认定规则,进一步巩固了我方抗辩优势。实践中,涉及福利分房的借名争议,需重点关注工龄、职级等优惠政策的归属,明确该部分权益对房屋产权认定的影响,避免因忽视该要点导致权益受损。

3. 梳理完整证据链,强化自身主张的可信度。本案中,我方重点梳理了继母亲属提交的遗嘱、房屋租赁契约、房屋买卖契约、购房收据等证据,清晰证实一号房屋系父亲与继母婚后共同购买、继母已通过遗嘱处分自身份额,同时结合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相关凭证持有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女儿的借名买房主张。实践中,应对借名买房、遗产房产纠纷时,需妥善留存房屋买卖、租赁、产权登记、遗嘱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自身主张,精准驳斥对方无依据诉求。

4. 警惕“出资即享有产权”的误区,明确出资与产权的区别。本案中,女儿的核心误区是“自己出资购房,就必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忽视了借名买房的合意要求,也忽视了福利分房的特殊性。我方律师明确指出,出资行为与产权归属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仅有出资行为,无明确的借名合意,且未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不能认定为借名人,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忽视该区别,盲目主张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导致维权失败。在此提醒,涉及房屋出资、借名登记、遗产分割等事宜,应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出资与产权的关系,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法律误区。

最后提醒,借名买房纠纷、遗产房产纠纷,尤其是涉及福利分房的相关争议,涉及复杂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且往往掺杂亲属情感,维权难度较大。若你正面临此类困扰——无论是遭遇女儿无依据的借名买房主张、需保住自身房产权益,还是涉及遗产房产分割、借名买房合意认定等问题,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证据、分析案件、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精准拆解对方诉求漏洞,强化自身抗辩意见,全程护航你的合法权益,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保住自身房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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