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无法履行,北京房产律师助力业主解约索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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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2-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周洪斌、刘桂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2. 判令被告张淑婷、周明轩返还购房款2108473元、契税63254.19元、专项维修金126507元并赔偿损失8816120元;3. 诉讼费由张淑婷、周明轩负担。

事实和理由:周洪斌、刘桂兰系周明轩之父母,张淑婷系周洪斌、刘桂兰之儿媳。2007年,周洪斌、刘桂兰为能在当地安度晚年,因年龄过大无法在银行贷款,且考虑孙辈今后上学便利,故决定借儿子周明轩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所有购房款均由周洪斌、刘桂兰全额支出,房屋买卖合同上周明轩的签字亦由周洪斌代签,当时双方还签订了《购房说明》,明确约定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周洪斌、刘桂兰所有。后张淑婷、周明轩未告知周洪斌、刘桂兰,擅自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淑婷名下。现周洪斌、刘桂兰无当地购房资格,无法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借名买房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张淑婷辩称,不同意周洪斌、刘桂兰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一号房屋购买于2007年,此后张淑婷一家一直在此居住,十余年期间从未有人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张淑婷不知晓房屋产权存在争议,也从未听说过借名买房合同;第二,张淑婷被告主体不适格,若存在借名买房,也是发生在周洪斌、刘桂兰与周明轩之间,与张淑婷无关;第三,周洪斌、刘桂兰已丧失请求权,当地限购政策实施多年,二人应当知晓该政策,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已超过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第四,即便当时存在借名买房,后期周洪斌、刘桂兰已默认周明轩对一号房屋有处置权,借名买房关系已转化为赠与,二人明知限购政策却未及时主张过户,且知晓周明轩将房屋过户至张淑婷名下、张淑婷用房屋抵押借款,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周明轩辩称,同意周洪斌、刘桂兰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目前无偿还能力。

法院查明,周洪斌与刘桂兰系夫妻关系,周明轩系二人之子,周明轩与张淑婷系夫妻关系。2007年至2008年期间,周明轩(买受人)与乙房产公司(出卖人)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结算总价款为2108473元。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淑婷名下,周洪斌、刘桂兰现无当地购房资格。

周洪斌、刘桂兰为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提交了《购房说明》(有周洪斌、刘桂兰、周明轩、张淑婷等人签字捺印)、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发票、契税及专项维修金缴纳凭证,以及一号房屋的物业费、装修费等相关支出凭证,证明其全额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张淑婷提交了暂住人口信息、离婚协议书、甲公司工商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拟证明其答辩主张,但未能充分佐证。诉讼中,张淑婷申请对《购房说明》中其本人的签字及捺印同一性进行鉴定,后自行撤回鉴定申请。各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的现值为11114354.19元。

裁判结果

一、确认周洪斌、刘桂兰与张淑婷、周明轩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二、张淑婷、周明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周洪斌、刘桂兰返还购房款2108473元、契税63254.19元、专项维修金126507元,并赔偿损失8816120元。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周洪斌、刘桂兰与张淑婷、周明轩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 涉案借名买房合同能否解除;3.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

关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周洪斌、刘桂兰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已完成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其一,《购房说明》系核心证据,张淑婷虽不认可其签字及捺印的真实性,但未充分说明异议理由,且自行撤回鉴定申请,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其二,《购房说明》虽未注明一号房屋具体信息,但签署时间晚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周洪斌、刘桂兰的款项支付时间、金额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金额、支付时间相匹配,结合其提交的房屋相关费用支出凭证,能够证明《购房说明》指向一号房屋;其三,张淑婷主张周洪斌、刘桂兰的出资来源于周明轩,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周洪斌、刘桂兰对款项来源的解释具有合理性,能够初步证明其全额出资;其四,张淑婷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已转化为赠与,缺乏事实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洪斌、刘桂兰知晓房屋过户、抵押事宜,即便二人在起诉前未主张权利,该默示行为亦不能推定其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五,张淑婷与周明轩系夫妻关系,其对以周明轩名义购买的房屋享有法定权利,且已在《购房说明》上签字,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被告主体适格。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关于借名买房合同能否解除,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关键在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本案中,周洪斌、刘桂兰现无当地购房资格,无法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借名买房、最终将房屋过户至周洪斌、刘桂兰名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时,购房资格属于动态变化情形,张淑婷主张周洪斌、刘桂兰超过一年解除权行使期限,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涉案借名买房合同应予解除,结合周洪斌、刘桂兰变更诉请的时间,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8月4日。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借名买房合同解除后,周洪斌、刘桂兰无法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张淑婷、周明轩应当将房屋相关利益返还给周洪斌、刘桂兰。周洪斌、刘桂兰主张返还购房款、契税、专项维修金及赔偿损失,均属于合同解除后的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亲属间借名买房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借名买房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借名买房需求或遭遇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参考,助力大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留存完整证据链。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我方在办案中发现,周洪斌、刘桂兰签订的《购房说明》,明确约定了借名买房的原因、出资主体、房屋所有权归属,再结合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发票、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借名买房事实及全额出资情况,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实践中,很多借名买房纠纷因未签订书面协议、证据留存不全,导致借名人维权困难,在此提醒大家,借名买房时,无论亲属关系多么亲密,都应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同时妥善留存出资凭证、房屋相关费用支出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精准驳斥被告抗辩,抓住对方证据漏洞,强化我方主张。本案中,张淑婷提出了“不认可借名事实、被告主体不适格、超过解除权期限、借名转化为赠与”四项抗辩,我方律师逐一梳理,精准找到每一项抗辩的漏洞。针对主体不适格,强调张淑婷作为配偶签字的法律意义;针对超过解除权期限,结合购房资格动态变化的特点,驳斥其主张的不合理性;针对赠与抗辩,指出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无法推定赠与意思表示;针对借名事实异议,结合其撤回鉴定的行为,否定其抗辩的可信度,最终让法院采纳我方观点。

3. 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合理主张损失,确保诉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我方律师精准适用法律,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借名买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结合周洪斌、刘桂兰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的事实,有力论证了解约的合法性;同时,结合双方确认的房屋现值,合理主张损失,将房屋增值部分纳入损失范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践中,借名人主张解约索赔时,应明确解约的法定或约定依据,合理计算损失,避免诉求过高或缺乏法律支撑,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4. 亲属间借名买房纠纷,兼顾情感与法律,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本案系亲属间纠纷,涉及父母、儿子、儿媳,关系较为复杂,我方在办案过程中,既注重法律层面的证据梳理和主张论证,也兼顾亲属情感,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确认借名关系—主张解约—全额索赔”的针对性维权方案,全程把控诉讼流程,及时应对对方的抗辩和证据提交,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最后提醒,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亲属间的借名买房,容易因情感因素忽视证据留存、协议签订,后续易因房屋增值、产权过户等产生纠纷。若你正面临借名买房相关困扰——无论是借名买房协议的签订、借名事实的认定,还是房屋被擅自过户、合同无法履行后的解约索赔,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房产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证据、分析案件、制定维权方案,精准驳斥对方抗辩,全程护航你的合法权益,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及损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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