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5年,周国栋作为甲厂职工,与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为央产性质,仅限特定职工购买,周国栋系唯一具备资格者。
赵文静(周国栋儿媳)称:
其于2003–2004年支付5万元预付款;
2005年存入11.3万余元至周国栋账户用于购房;
2017年又转账10.7万余元补缴房款;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长期居住,并持有房产证、合同、票据等;
曾与周国栋达成口头借名买房约定。
2019年周国栋去世,其配偶吴慧敏通过公证继承,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赵文静遂起诉,要求吴慧敏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吴慧敏坚决反对,辩称:
房屋系周国栋单位福利房,只有他能买;
赵文静所谓“出资”实为代付或家庭内部资助;
从未听周国栋提过“借名”;
所有购房档案均显示买受人为周国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文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需有“合意+出资”双重证据
赵文静虽提供部分付款凭证,但无任何书面或有效口头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央产房具有身份专属性,不宜认定借名
一号房屋系单位向特定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住房,购房资格不可转让,借名行为本身存在合规风险。
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部分款项通过周国栋账户支付,无法排除家庭共同财产可能;
补缴款收据写明“代周国栋支付”,反而印证周国栋为真实买受人。
居住、持证等行为可由亲属关系合理解释
儿媳与公婆同住、代缴水电、保管证件,在家庭生活中极为常见,不足以推定产权归属。
关键权益未处置:旧房补偿+住房补贴归周国栋
购房款中扣减了周国栋原有住房补偿及单位补贴,赵文静未证明其对这些专属权益作出安排。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守住继承房产,关键在于瓦解“出资=产权”的错误逻辑。策略如下:
强调央产房的身份属性
政策性住房不同于商品房,法院对借名持更严格审查标准。
指出“代付”与“出资”的本质区别
家庭成员间代为付款极为普遍,不能直接推导出权属转移。
利用“无协议”这一致命短板
十余年间未签任何书面文件,不合常理——若真为借名,为何不固定权利?
解释对方控制证件的合理性
“因共同居住,证件自然由实际使用人保管”,符合生活经验。
突出继承合法性
吴慧敏通过公证继承取得产权,程序合法,应受保护。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