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4年,郑雅文作为买受人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商业用房),总价708万余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于2005年登记至郑雅文名下。
此后,甲公司(由郑雅文亲友控制)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偿还了十年贷款,并缴纳契税、维修基金,装修后长期使用该房屋。
2015年,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一号房屋,租期2年(2015.7–2017.6),月租金6万元。合同特别注明:“乙方(甲公司)在签约前已实际使用房屋”。
租期届满后,郑雅文要求甲公司腾房。甲公司拒绝,并提起反诉,称:
房屋实为甲公司借郑雅文名义购买;
租赁合同仅为“财务做账”和“支付生活费”的形式;
要求郑雅文配合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立即腾退一号房屋;
按每月6万元标准支付2017年7月起的房屋使用费;
违约金按LPR计算;
驳回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说理
物权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郑雅文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系法定权利人。甲公司虽出资,但出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借名合意。
借名买房需有“合意”+“出资”双重证据
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口头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约定。开发商出具的说明仅为“听他人转述”,证明力弱。
《租赁合同》成为关键反证
若真为借名买房,为何在使用十年后突然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明确承认“此前已使用”?这恰恰印证了双方认可郑雅文为产权人。
“财务做账”“支付生活费”等说法无证据支持
甲公司无法解释为何十年不主张产权,却在租约到期后才提出过户。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守住产权,关键策略如下:
牢牢抓住“物权登记”这一法定优势
在北京,法院对借名买房持高度谨慎态度,尤其涉及商业房产。登记即推定真实权利人。
用《租赁合同》反制“借名”主张
对方签署租赁合同,等于自认“非产权人”。这是最有力的反证!
强调“无合意”是借名买房的致命伤
即使全款出资,若无明确约定“借名”,法院不会支持确权。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默认赠与”风险
郑雅文在租约到期后立即起诉,避免被认定为默许长期占用。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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