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主张被事后协议取代,律师协助登记人成功维权|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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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3年,李慧敏取得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同年5月,以其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24.5万余元),房屋登记在李慧敏名下。

李慧敏的妹妹李慧芳主张:

因姐姐不愿购房,主动提议由其出资,以姐姐名义为儿子赵阳买房;

全部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均由其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短暂居住,2006年起外甥女一家借住,2010年后由赵阳居住至今;

所有购房原始凭证长期由其保管。

李慧敏则称:

房款系向妹妹借款,非借名买房;

2010年因赵阳结婚,出于亲情将房屋出借,对方承诺婚后搬离;

多次催还无果,遂于2021年起诉要求腾房并支付使用费。

关键证据:2016年《协议书》

2016年7月31日,李慧敏丈夫与李慧芳签署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经双方协商,由李慧敏支付160万元作为补偿,从此房钱两清,各不相欠。”

当日,李慧敏支付150万元,李慧芳交付房产证原件。

诉讼中,李慧芳称该协议系“为取证而违心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慧芳、赵阳于30日内腾退一号房屋交付李慧敏;

驳回李慧敏关于房屋使用费的请求;

驳回赵阳要求过户的反诉请求。

法院说理

2016年《协议书》合法有效,构成对房屋归属的最终约定

协议内容清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方已部分履行(付款+交证);

李慧芳称“违心签署”但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协议签署后,原借名买房主张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无论此前是否存在借名合意,双方已通过新协议重新分配权利义务;

赵阳再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过户,缺乏依据。

未支持房屋使用费,体现公平原则

考虑李慧芳曾出资购房并装修,且早期存在家庭内部居住安排;

协议未约定使用费,故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 本案胜诉关键不在“谁出资”,而在“事后协议”。对客户未来的类似风险,提出以下预防建议:

亲属间房产争议,务必通过书面协议终结

无论此前关系多亲密,一旦出现分歧,应立即签署书面和解或回购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本案中,160万元协议虽未完全履行,但已足以推翻长达十余年的借名主张。

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关键动作

支付款项时备注用途(如“房屋回购款”);

要求对方交付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全部原件;

保留交接记录(如签收单、录像)。

这些行为能有力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

即使对方称“协议非自愿”,只要无胁迫证据,法院通常认可效力

本案中,李慧芳称签协议是“倒逼证据”,但因其收款、交证,法院认定其真实接受协议内容。签字+收款=法律认可的意思表示。

经济适用房借名风险极高,尽量避免

此类房屋涉及政策限制,即使出资真实,也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最安全的方式仍是:自己有资格就自己买,无资格就不要操作代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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