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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王雪系父女关系。王建国诉称:
其曾出售名下一套住房,用售房款全额出资,以女儿王雪名义于2003年购买一号房屋;
因双方系父女,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
王雪当时尚在求学,无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购房能力;
一号房屋长期由其一家居住使用;
2021年,王雪擅自将房屋出售,侵犯其财产权益,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王雪坚决否认,辩称: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大姐王梅及姐夫李强于2000年出资14万元向原房主孙伟购买;
2003年过户至王雪名下,仅为解决其北京户口问题;
王建国从未出资,亦非实际权利人;
王建国所称的“原住房”并不存在,其不具备购房资金来源;
起诉距房屋登记已近20年,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经查:
一号房屋于2003年7月登记至王雪名下;
2021年3月,王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原房主孙伟出庭作证,称购房全程由王梅夫妇操作,王建国未参与;
王建国仅提供一名亲属证言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任何付款凭证、无贷款记录、无税费缴纳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一号房屋自2003年至2021年登记在王雪名下,依法应认定其为所有权人。王建国主张借名关系,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未能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出资事实
无书面协议;
无直接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或收据;
所称“出售原房”缺乏产权证明及交易记录;
证人系亲属,证言证明力弱;
居住事实存在争议,且不等同于所有权。
被告提供反证削弱原告主张
原房主孙伟明确表示购房人为王梅夫妇,与王建国无关。该证言与房屋登记、后续出售行为相互印证。
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胜诉办案心得
不动产登记是抗辩借名主张的第一道防线
律师重点强调:登记即推定所有权,原告需推翻该推定,而非被告自证清白。
主动引入第三方证人打破“家庭内部说辞”
申请原房主出庭,从交易源头否定原告参与,有效瓦解“出资人”身份。
质疑原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针对原告仅凭“有生意”“女儿没收入”等间接推测,律师指出:经济能力≠实际出资,必须提供资金流向证据。
亲属间房产安排务必留痕
本案警示:即使出于信任未签协议,也应保留付款凭证、书面说明或录音,否则一旦关系破裂,维权难度很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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