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主张房屋系借女儿名义购买,诉请过户遭驳回|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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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2-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秀兰与刘静系母女关系。2004年7月,刘静作为被安置人,与甲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购买东城区一套回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2006年3月,房屋登记至刘静名下。

王秀兰主张: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购房款、维修基金、税费及物业费均由其支付;

购房手续由其办理,相关票据及房产证原件由其保管;

因与配偶婚姻不稳定,为保护个人财产,故借用女儿名义购房;

房屋交付后由其父亲居住,后由其本人居住至今。

据此,王秀兰起诉请求判令刘静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刘静辩称:

购房资金来源于外祖父出售其他房产所得,系对其的赠与;

母亲仅为代办购房手续,因亲情关系代缴部分费用并保管材料属正常;

双方从未达成借名买房合意;

若房屋属母亲个人财产,为何在其多次离婚诉讼中均未主张?

另查明,王秀兰与配偶曾于2001年离婚、2002年复婚,2013年再次离婚。离婚判决未涉及一号房屋。其前夫向法院表示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法提供付款凭证,亦未参与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首先,原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其所述“为避免离婚财产分割”而借名的动机,与其在历次离婚诉讼中均未提及该房屋的行为相矛盾。

其次,原告主张其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提供银行取款记录、转账凭证或向开发商付款的直接证据。其仅提交证人证言称曾以现金借款购房,但无书证佐证,证明力较低。而开发商出具的交款单载明交款人为刘静。

再次,原告长期居住房屋、保管房产证、缴纳部分物业费等事实,在母女关系密切的家庭背景下,符合常理,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使借名买房事实达到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办案要点

本案反映出亲属间房产纠纷的典型风险。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需就“借名合意”“实际出资”“持续占有”三方面完成举证。仅有居住、缴费、保管证件等间接证据,难以推翻产权登记。

尤其当登记权利人本身即为拆迁安置对象时,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其为真实权利人。若出资行为缺乏清晰资金流向,且存在赠与、家庭内部资金调配等合理解释,则借名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当事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上的行为一致性也影响法院判断。若在离婚等关键节点未主张权利,事后反悔,其动机真实性易受质疑。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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