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陈秀兰是陈明的母亲。
2006年,陈明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总价65万余元,贷款52万元。
2009年,陈明与妻子林婷登记结婚。
婚后,陈秀兰陆续向陈明账户转账,用于偿还一号房屋的贷款及家庭开支。
从2009年到2014年,婚姻存续期间共转账52.6万余元,另有部分现金交付,合计约54.2万元。
当时,没有任何借条,也从未提过“这是借款”。
陈秀兰的想法很简单:“帮儿子小家庭减轻负担。”
2016年,陈明与林婷感情破裂,进入离婚诉讼。
林婷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获得房屋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陈明支付林婷120余万元补偿款,后双方和解为100万元。
就在离婚程序进行期间,陈秀兰和丈夫曾两次起诉:
第一次:主张“借名买房”,称房子实际是他们买的,要求确权;
第二次:主张“出资关系”,要求折价补偿。
两案均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或出资约定。
直到2018年,陈秀兰转变策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陈明和林婷,要求二人共同偿还54.2万元借款。
陈明完全认可:“是我妈借给我们的。”
林婷坚决反对:“这是赠与!而且我们从未同意借钱,更没签过任何借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明偿还陈秀兰54.2万元;
❌ 驳回对林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款项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事实包括:
所有转账发生在陈明个人购房之后,婚姻存续期间;
陈秀兰在长达近十年中,从未主张过债权;
在此前的借名买房诉讼中,她明确将同一笔款项定性为“出资”,而非借款;
直到相关诉讼败诉后,才与陈明“事后达成合意”,将款项转为“借款”。
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就具有借贷合意。
陈秀兰与陈明虽可事后协商变更法律关系,但该变更仅约束母子二人,对已离婚的林婷不产生效力。”
更重要的是:
林婷从未签字确认借款;
无任何聊天记录、借条、催款记录证明她知晓或同意该债务;
母子关系密切,存在利益一致性,其单方认可不足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该债务属于陈明个人债务,林婷无需承担。
但鉴于陈明自愿承认借款事实,且款项确实用于其名下房产还贷,法院支持陈秀兰对陈明本人的债权主张。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法律风险:
“不出借条=默认赠与”。
若未明确约定为借款,法院通常推定为对子女家庭的赠与,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
事后补签借条难对抗前配偶。
离婚后母子“追认”借款,不能约束不知情的前儿媳,除非能证明其当时知情并同意。
给父母的建议:
若希望保留债权,务必在转账时做到:
让子女夫妻共同签署借条;
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
定期书面催款,保留证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