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9年11月,李伟、王芳夫妇打算出售位于房山的一号房屋,用于置换海淀的二号房屋。
在甲公司居间下,他们与买家赵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价315万元,赵静需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次日再付3万元,并在十日内支付首付款110万元。
签约当天,赵静支付了2万元定金。
但第二天,她突然表示:“买不起,不买了。”
更麻烦的是——
李伟夫妇已基于对这笔交易的信任,在次日与他人签订了海淀二号房屋的购房合同,总价405万元,需在11月30日前支付243万元首付款。
因赵静违约,李伟夫妇首付款落空,不得不以年化10%的利率向亲友借款200万元,才勉强完成海淀购房。
不仅如此,因一号房屋未能及时售出,他们在购买二号房屋时被认定为“二套房”,多缴契税8.1万元,后续出售一号房屋还需缴纳25万余元个人所得税。
李伟夫妇多次联系赵静协商解约及赔偿,均无回应。
无奈之下,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
解除合同;
赵静按合同约定支付61万元违约金(总价20%减去已付2万);
赔偿多缴的契税损失8.1万元。
赵静辩称:
“我只是帮朋友于磊代签合同,实际购房人是他,责任应由于磊承担。”
她还提交了一份“委托书”,称自己只是“借名”签字。
但法院查明:
合同上买受人明确写的是“赵静”;
签约时于磊本人就在现场,却未签字;
中介和卖方均不知晓所谓“代持”安排;
赵静自认“因对方无购房资格,所以用我名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合同于2020年6月29日解除;
✅ 赵静构成根本违约,赔偿违约金13万元(已扣除2万元定金);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契税损失)。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合同主体明确,赵静是真实买受人。
虽然她声称是“代签”,但合同未注明代理关系,且其自述“因购房资格问题用我名字”,这更符合借名买房特征,而非委托代理。
即便存在借名关系,也仅在赵静与于磊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卖方。
第二,赵静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超15日,卖方有权解约并主张20%违约金。
赵静仅付2万元后彻底失联,明显违反合同义务。
第三,违约金应合理调整。
虽然合同约定63万元违约金,但法院综合考虑:
赵静违约时间较短(签约后两天即表示不买);
卖方虽有损失,但已通过借款完成置换;
多缴契税等损失可纳入违约金整体考量。
因此,酌定违约金为15万元,扣除已付2万元,实付13万元。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给买卖双方都敲响了警钟:
对卖方:
若出售房屋用于置换,务必在合同中注明“买方知悉本交易系卖方置换所需”;
保留新购房合同、贷款记录、税费凭证,作为损失证据;
遇到买家违约,及时发函催告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对买方:
不要轻易“借名”或“代签”!一旦签字,就是法律上的买受人,需独立担责;
若确因资格问题需借名,应与出名人、卖方三方签署书面协议,否则风险极高;
签约前务必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临时反悔代价巨大。
特别提醒:
法院虽支持违约金,但可能不会全额支持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而是根据实际损失酌定。
因此,预防违约比事后索赔更重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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