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被一方擅自出售,法院判买家不构成善意取得|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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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李建红与哥哥李建国共同继承了一号房屋,兄妹二人各占50%份额,多年来两个家庭共同居住。

2017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平静。

李建国因急需用钱,向一家小贷公司借款。对方以“办理抵押”为由,要求他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并带他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

在未告知妹妹的情况下,李建国配合签署了多份文件。

凭借一份伪造的法院调解书,他将原本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一人名下。

随后,一名叫王磊的陌生人与李建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50万元价格购买一号房屋。

几天内,王磊账户收到他人转账500万元,并向李建国账户转款370万元,另130万元转给案外人赵明。

房屋随即过户至王磊名下。

但奇怪的是:

李建国称自己从未收到借款或房款;

王磊称自己只是“借名”帮姐夫买房;

房屋从未交付,李建红一家仍实际居住;

过户后不久,房屋又被设定了750万元、200万元两笔抵押。

2018年初,李建红突然被陌生人上门要求腾房,这才发现房子已被偷偷卖掉。

她立即报警并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共有产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建红对一号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关键不在于合同是否有效,而在于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受让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价格转让;

已完成登记。

本案中:

价格明显不合理:房屋市场评估价923万元,成交价仅450万(不足50%),远低于司法实践中“70%”的合理底线;

付款真实性存疑:370万元转入李建国账户后迅速被转走,130万元直接付给无关第三人赵明,无证据证明系真实购房款;

未实际交付:买受人王磊从未占有房屋,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交易背景异常:王磊自称“借名买房”,但无法提供任何协议,且相关第三人周强、吴涛(原邬君宁、谭宁)明确否认与其存在借名关系。

此外,李建国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取得完整产权,该行为已被刑事定罪,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此,法院认定:

“王磊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李建红作为原共有人,有权追回其50%份额。”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共有房产被擅自处分”时的维权关键:

合同有效≠物权转移。

即使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若买受人非善意,原权利人仍可追回产权。

“低价+异常付款+未交付”=非善意。

法院会综合交易价格、资金流向、占有情况判断买受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产权瑕疵。

伪造文书过户属严重违法。

不仅民事上可追回财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本案的伪造公文案)。

及时查封是关键。

李建红在发现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阻止了房屋二次流转,为确权奠定基础。

特别提醒:

共有房产处置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若发现房屋被擅自过户,务必第一时间:

报警(查是否涉诈骗、伪造文书);

起诉并申请查封;

申请房屋价值评估,证明交易价格不合理。

法律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但前提是行动要快、证据要全。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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