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6年,李伟用自己名字买下北京一套35平米的一号房屋,总价近90万元。
同年12月,他与妻子张婷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一起还了几年房贷。
2020年,两人离婚,但法院当时没处理这套房——因为李伟的母亲陈桂芳突然跳出来说:
“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只是借儿子名字,你们一分都不能分!”
她甚至拿出一份《借名购房协议》,落款是2016年2月,写明:
“因我年龄大无法贷款,委托儿子代持,首付款、月供、税费全由我承担,房子归我所有。”
离婚案因此搁置房产分割。
2021年,陈桂芳正式起诉,要求儿子配合过户,把一号房屋转到自己名下。
但通州法院一审驳回,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借名关系不成立,房屋归登记人所有。”
败诉后,陈桂芳仍不死心。在张婷起诉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时,她和儿子再次坚称:“房子是我们的,你无权分!”
法院这次查得更细:
房屋2016年4月签约,12月才结婚,确系婚前购买;
但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婚姻存续期间,每月还款日前,陈桂芳虽有转账记录,金额却忽高忽低(5000元、4800元、2000元不等);
更关键的是——还款银行卡始终在李伟手中,扣款直接从他账户划走;
而且,生效判决已明确否定借名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
一号房屋属于李伟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的还贷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婷有权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一号房屋归李伟所有;
✅ 李伟支付张婷共同还贷补偿款12万元!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强调三点:
第一,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此前两级法院已驳回陈桂芳的借名确权请求,本案中再提同样主张,属于重复诉讼,不予支持。
第二,出资不等于所有权,尤其在亲属间。
虽然陈桂芳有转账,但:
转账时间不规律;
金额与月供不完全匹配;
还款账户为李伟本人控制;
无证据证明张婷知晓或认可“借名”。
法院认为:这些转账更可能属于家庭内部资助,而非独立购房行为。
第三,婚姻期间还贷部分必须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予补偿。”
本案中,婚姻存续近4年,累计还贷数十万元,张婷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给两类人重要启示:
对出资父母:
想借子女名买房,不能只签协议,更要做到“资金闭环+实际控制+排除混同”;
若子女结婚后再主张借名,极易被推定为对小家庭的赠与;
一旦确权诉讼败诉,后续很难再翻盘。
对配偶一方:
即使房子是对方婚前购买,只要婚后一起还贷,就一定有你的份额;
遇到公婆主张“借名”,不必慌张,可要求对方举证真实履行;
保留银行流水、共同生活证据,关键时刻能帮你拿回应得补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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