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5年,赵敏承租的东城区公房被纳入天坛周边腾退项目,可获得260多万元补偿款,并有权申请一套保障性奖励安置房。
但问题来了——她已经用自己名义买了一套安置房,按政策不能再买第二套。
于是,她和父亲赵建国商量:“您符合条件,用您的名字再申请一套,钱从我的补偿款里扣。”
2016年,父女俩分别签署《声明书》,并共同办理了公证:
赵敏声明:同意由父亲赵建国作为申请人购买奖励房源,房款从她的征收补偿中抵扣;
赵建国声明:自己符合购房资格,愿意按标准选房。
2017年,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119万余元购买了朝阳的一号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保障房)。赵敏另付差价5万元。
房子交付后,赵敏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2021年,赵建国突然去世。他的妻子李芳(2011年再婚)提出:
“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我丈夫名下,你无权占有!”
赵敏却起诉称:
“房子是我出的钱,只是借父亲名义,我才是真实权利人,要求确认我对房屋享有全部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驳回赵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很明确:
该房屋属于政府定向安置的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或借名购买。赵敏自始不具备购房资格,所谓“借名”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尽管有公证、有付款、有出租行为,房子依然属于赵建国的遗产,由其配偶李芳等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分析了三个关键点:
第一,这不是普通商品房,而是政策性保障房。
根据《天坛腾退项目居住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奖励房源的购买人必须同时满足:
与被征收人同户籍、同住;
本人及配偶在京无其他住房;
是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
未享受过保障房待遇。
赵敏作为被征收人,已用自身资格购买了一套安置房,依法不能再申请第二套。她让父亲“代持”,实质是规避政策限制。
第二,公证不等于合法。
虽然双方办理了公证,但公证内容仅是对“指定购买人”这一事实的确认,不能改变购房资格的法定限制。法院强调: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目的是解决特定群体的居住困难,若允许借名,将破坏政策公平性。”
第三,出资≠所有权。
赵敏支付了房款差额,也收取了租金,但这只能证明她与父亲之间存在债权或赠与关系,不能据此主张物权。尤其在政策房领域,登记人+资格人=真实权利人。
最终,法院认定:赵敏与父亲之间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关系,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想“借用亲属资格买政策房”的人划出红线:
保障性住房(经适房、安置房等)严禁借名!即使有协议、有公证、有付款,法院也可能不支持确权;
政策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不能代持,更不能“曲线救国”;
出资人最多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返还购房款,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登记人去世,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实际出资人可能“钱房两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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