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9年,李建国在单位分到一套集资建房指标——位于昌平的一号房屋。但他手头紧,又觉得房价不会涨太多,便和朋友王强签了份《集资建房权利转让协议》:
“我这购房资格作价7万元转给你,房子你出钱买,将来能过户时我配合。”
王强爽快付了7万转让费,又以李建国名义交了23万多首付款,后续35万房贷也一直由他按月偿还。2011年交房后,王强一家搬进去,一住就是十三年。
可到了2020年,李建国夫妻突然起诉,要求:
“解除协议,把房子还给我们!”
理由是:王强现在没有北京购房资格,合同没法履行。
王强很委屈:“当年签协议时根本没限购!我全款出、贷款还、房子住,现在房价翻了几倍,你们就想反悔?”
而且这套房是他全家在北京唯一的住所。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了:
✅ 驳回李建国全部诉讼请求;
✅ 王强代偿剩余贷款后,李建国必须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强名下!
这意味着,王强不仅保住了房子,还正式拿到了产权。
法院怎么说?
法官在判决中重点讲清了三点:
第一,合同签订于限购政策出台前,合法有效。
双方2009年签约,2010年放贷,2011年交房入住——而北京“京十五条”限购政策是2011年2月才发布的。王强在政策出台前已实际履行全部主要义务,不属于规避限购的情形。
第二,长期占有+持续还贷=真实交易。
十三年来,王强支付全部购房款、偿还全部月供、承担物业水电,且房屋是其家庭唯一住房。这种稳定、持续的占有使用状态,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三,解除合同将造成严重利益失衡。
若因王强当前无购房资格就解除合同,等于让李建国白拿7万转让费、坐享十余年房价上涨红利,而王强则“钱房两空”。这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院特别指出:
“对于限购前已签约、付款、入住的借名买房行为,不应简单以现行政策否定合同效力。否则,将纵容背信弃义,损害交易安全。”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参与“单位房”“集资房”“指标转让”的人提了个醒:
限购前完成签约+付款+入住的借名安排,在北京大概率受保护;
即使现在无购房资格,只要能一次性结清贷款、承担税费,法院仍可判令过户;
出名人想借“限购”反悔?法院不支持! 尤其当借名人已长期居住、房屋为其唯一住房时;
关键证据要留好: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贷款记录、入住证明缺一不可。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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