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人未经同意抵押借名房屋,出资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增值赔偿|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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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二十多年前,张敏和妹妹张婷感情很好。2000年,张婷拿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一个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张敏当时正想安家,但没有资格,便和妹妹口头商量:“我出钱,用你名字买房,房子归我。”妹妹一口答应。

于是,张婷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下《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总价27万多元。首付款、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全由张敏支付;后续20年的公积金贷款,也是张敏每月存钱到指定账户偿还。2001年交房后,房子一直由张敏装修、居住、出租、缴纳物业费,所有票据原件都在她手里。

2006年,房产证办下来了,登记在张婷名下。张敏没多想——毕竟姐妹一场,房子谁的名字不重要,只要自己住着踏实就行。

可到了2019年,张敏突然发现:妹妹悄悄补办了房产证,并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了450多万元!

她立刻联系妹妹,对方却避而不见。张敏这才知道,自己住了近二十年的房子,随时可能被拍卖。

情急之下,她起诉到法院,要求:

“解除借名买房关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张婷坚决否认:“根本不存在借名!房子是我买的,贷款是我还的,姐姐只是帮我照看房子。”

但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了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解除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 妹妹返还购房款、税费等共计28万余元;

✅ 额外赔偿房屋增值差额损失200万元!

这意味着,张敏不仅拿回了当年的投入,还因房价上涨获得了合理补偿。

法院怎么说?

法官在判决中重点分析了四个关键点:

第一,虽无书面协议,但事实清楚。

张敏持有购房合同、全部付款发票、贷款结清证明、二十年物业缴费记录,甚至还有邻居和亲戚出庭作证。而妹妹称“给了姐姐50万让她代办”,却拿不出任何转账或交付证据。

第二,房屋长期由张敏实际控制使用。

从2001年收房起,装修、出租、缴费、报修,全是张敏操办。这种持续、排他的占有状态,是认定“实际权利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经适房签约于2008年前,且已满五年,借名有效。

根据北京高院指导意见,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借名协议,若房屋现已具备上市条件,可认定为有效。本案完全符合这一规则。

第四,妹妹擅自抵押,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房子本应过户给张敏,但妹妹偷偷设押,使过户无法实现。因此,张敏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增值损失——这是对她信赖利益的合理保护。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借名买房”家庭敲响了警钟:

口头协议也能成立,但必须有完整证据链:付款记录、居住事实、证人证言缺一不可;

2008年前的经适房借名,在北京大概率有效,尤其已满五年、完成原始登记的;

最危险的不是“没协议”,而是“产权人擅自处分”——一旦抵押、出售,实际出资人将陷入被动;

发现异常要立即行动:张敏若再晚一年起诉,房子可能已被执行,损失无法挽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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