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赠与风险高,大额房产慎操作|借名买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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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老周今年五十多岁,几年前和小他二十多岁的林小姐谈恋爱。2016年夏天,两人一起去房山看一个叫“西山湖”的楼盘。当时林小姐的姨妈想买五套房,但限购只能买三套。老周见机会难得,又想着和林小姐感情稳定、可能结婚,便主动提出:“剩下的两套我来买,送给你们。”

于是,他让自己的母亲向开发商甲公司转账217万元,全额付清了两套小户型——后来称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签合同时,林小姐代她母亲陈阿姨签字,房子直接登记在陈阿姨名下。

可没过多久,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老周心里不是滋味,先是起诉说“这是借名买房”,要求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但法院查了一圈,发现既没有借名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代持合意,B号判决明确驳回了他的请求。

败诉后,老周又换了个说法:

“我当时是附条件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的房子,现在婚没结成,当然要还回来!”

他还强调,房子是“送”给林小姐的,只是用了她母亲的名字,所以现在要撤销赠与,让陈阿姨把房子还给他。

林小姐和母亲坚决不同意。她们说:

“从头到尾你都说‘送我们房子’,从来没提过‘结婚才送’。钱打出去那天,赠与就完成了。现在分手了就想反悔?不行。”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了:

✅ 驳回老周全部诉讼请求。

房子归陈阿姨,老周无权要回。

法院怎么说?

法官在判决中讲得很透:

第一,受赠人到底是谁?

虽然房子登记在陈阿姨名下,但从看房、付款到沟通,全程都是老周和林小姐在对接。微信聊天里,林小姐说:“是你主动送我的”,老周也没否认。这说明,真正的赠与对象是林小姐,陈阿姨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

第二,赠的是“房子”还是“钱”?

关键点来了:老周从未取得过房屋产权,也从未实际控制过房子。他只是出了购房款,而房子从签约起就写在别人名下。法律上,他赠与的是“购房款”,不是“房屋所有权”。

第三,赠与早已完成,撤销权已过期。

金钱赠与在交付时就生效。2016年8月钱打出去,赠与行为已完成。根据《民法典》,赠与财产交付后,除非法定情形,否则不能撤销。老周2021年才主张撤销,早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第四,“以结婚为目的”缺乏证据。

老周说是附条件赠与,但拿不出任何书面约定或明确聊天记录证明“不结婚就还房”。相反,林小姐提供的微信显示,老周当初说的是“送你房子”,没提任何条件。

所以,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赠与标的是房屋,但实际赠与的是金钱;主张附结婚条件,但无证据支持。其要求返还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很典型,反映了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我出钱买房,哪怕写别人名字,我也能随时要回来”。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

尤其是涉及恋爱、婚姻、亲情的房产安排,更要格外谨慎:

如果是无偿赠与,一旦钱款交付或产权过户,基本就无法撤回;

如果是附条件赠与(比如“结婚才送”),必须有明确证据,口头说说很难被采信;

如果想用他人名义买房,务必签书面协议,并确保对方配偶或相关人知情;

 

房子送出容易,收回难。真要送,就送得明明白白;真要借名,就写得清清楚楚。否则,最后伤了感情,又丢了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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