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被查封,案外人异议为何总被驳回?|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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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陈志远因个人原因,借用朋友林建国的名义,向甲公司购买了位于浙江的一套大户型商品房(即“一号房屋”),总价106万余元。

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均登记在林建国名下,但陈志远称:

“首付、贷款、装修、物业费全是我出的,房子也一直由我住。”

2014年,陈志远还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向组织申报该房为其本人所有。

然而,2018年,林建国因替他人担保1000万元债务,被债权人赵立峰起诉。

2020年,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

陈志远随即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是实际权利人,要求解除查封。

2022年,法院驳回其异议,陈志远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并排除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陈志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 继续执行一号房屋,用于清偿林建国所担保的债务。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能否排除执行”作出如下认定: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借名关系不具对外效力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号房屋自2004年起即登记在林建国名下,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陈志远与林建国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排除条件

该条款保护的是“合法买受人”,需满足:

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已支付全部价款;

已合法占有;

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

但本案中,双方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借名关系,且陈志远自认“因税费高一直未过户”——属于自身原因导致未登记,故不适用该条款。

组织部门证明不具物权效力

陈志远提交的《证明》,仅反映其个人申报情况,不能替代不动产登记,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债权人系善意第三人,应受法律保护

赵立峰作为普通债权人,无义务审查房屋背后是否存在借名安排。若允许借名人随意排除执行,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司法权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借名买房遭遇执行查封”敲响警钟:

“实际出资+长期居住” ≠ 能排除执行

很多人误以为“房子是我买的、我住的,就不能被执行”。但法律只看登记簿。只要名字不在证上,就可能“房财两空”。

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不是反悔,而是被执行

即使出名人永不反悔,一旦其涉诉、负债、担保,房屋立即面临查封拍卖。

✅ 对债权人的建议: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时,无需理会“实际出资人”主张;

若遇案外人异议,重点强调“登记公示效力”与“非买卖关系”;

借名安排属于内部风险,不应由外部债权人承担。

提示:法律保护的是看得见的权利,而不是藏在背后的安排。

本案中,法院依法维护了执行程序的稳定性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这正是法治对“形式正义”的坚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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