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人离婚把房“转”给配偶,能躲过借名确权吗?法院:不能|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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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8年,林敏因家庭需要购房,但暂无北京购房资格。

她与表弟周浩及其妻子孙婷婷协商,借用孙婷婷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总价359万元。

双方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明确约定:

房屋实际所有权归林敏;

所有房款、税费、贷款由林敏承担;

孙婷婷仅为名义代持人;

林敏确定过户时间后,孙婷婷须10日内配合,否则按日支付违约金。

随后,林敏:

孙婷婷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138万元;

持有全部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原件;

按月偿还221万元银行贷款;

办理入住、装修,并长期居住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保管孙婷婷名下的还贷银行卡。

2021年底,林敏取得购房资格,多次联系孙婷婷办理过户,对方以“离婚后房子归周浩”为由推脱。

更令她震惊的是,孙婷婷与周浩在2018年离婚时,竟将一号房屋约定归周浩所有,试图切断她的权利路径。

林敏果断起诉,要求:

代偿贷款、注销抵押;

孙婷婷配合过户;

孙婷婷、周浩共同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林敏可代孙婷婷向甲银行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 甲银行配合注销抵押登记;

孙婷婷须在抵押注销后10日内,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敏名下;

孙婷婷、周浩共同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能否支持过户及违约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虽规避限购政策,但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权益,合同有效。

林敏已履行全部义务,孙婷婷构成违约

林敏已具备购房资格;

多次微信催告过户,孙婷婷无正当理由拒绝;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划归周浩,不能对抗借名合同效力。

周浩需承担连带责任

周浩作为孙婷婷配偶,签署贷款合同时确认房屋为抵押物;

离婚时明知房屋系林敏出资,仍接受分割,应视为对债务的承继。

违约金酌减至5万元,体现公平原则

虽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约359元/天),但法院综合考虑:

林敏自身存在规避政策行为;

未举证实际损失;

孙婷婷确有沟通延迟(非恶意侵占);

故酌定5万元为合理赔偿。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高风险借名如何实现低风险确权”提供了关键策略: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2018年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条款清晰、权责明确。若无此协议,仅凭出资和居住,可能陷入“是否赠与”“是否借贷”的争议。

“全链条证据”缺一不可

银行流水(付款+还贷);

合同原件(买卖、物业、供气等);

产权证、银行卡由借名人持有;

实际居住、出租管理记录。

这些证据形成闭环,让对方“无法抵赖”。

警惕“离婚转移”陷阱

登记人常在离婚时将房屋“转给配偶”,试图切断借名人权利。但法院认为:内部处分不得对抗外部合法债权。建议一旦发现此类操作,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如本案成功查封房屋)。

✅ 对客户的建议:

借名前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所有资金通过本人账户支付,备注用途;

房屋交付后立即入住并保留凭证;

一旦具备资格,立即启动过户程序,切勿拖延。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亲属间借名买房案件,擅长通过“协议+证据+保全”三位一体策略,为客户实现目标。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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