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陈建国作为朝阳区绿化隔离带腾退项目的被安置人,获得一套安置房资格(即“一号房屋”)。
因当时政策允许以亲属名义办理手续,他便与女儿商量,用年幼外孙王浩的名义签署协议、支付房款。
陈建国当日一次性支付:
购房款296,838元;
契税、维修基金、测绘费、办证费等11,683元;
物业费1,821.87元。
房屋交付后,陈建国一家立即入住,并持续居住至今已17年。所有缴费票据、入住文件均由其保管。
2023年,陈建国要求开发单位甲公司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甲公司表示“同意办证,但缺材料”。更棘手的是,一号房屋因甲公司涉其他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
无奈之下,陈建国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配合过户。外孙王浩明确表示:“房子是我外公的,我完全同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暂驳回陈建国的过户请求;
✅ 但明确认定:陈建国与王浩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